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帳戶警示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統一編號」欄之記載,原記載為「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裁定誤載「00000000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