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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李玉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5月12日雲檢智嚴114執聲他388字第114901468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玉婷(下稱受刑人)所受本院108年度

聲字第31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即附表一)、有期徒刑18年(即附表二)確定,然其中附表二編號4至39等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故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5月12日雲檢智嚴114執聲他388字第1149014685號函(下稱本案否准函文)否准,受刑人認為本案否准函文不妥,爰依刑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

㈡異議理由如下:

⒈受刑人若依原裁定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

接續執行,刑期將達有期徒刑27年,而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中,首先確定判決日期為106年7月21日(即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而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6年6月20日至106年10月5日間,是附表一所示部分之罪係在附表二首先確定判決之罪之後,不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

⒉惟參以附表二編號4至39所示各罪犯罪日期為105年4月3日至1

06年5月25日間,首先確定判決日期為106年10月30日(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而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6年6月20日至106年10月5日間,首先確定判決日期則為107年1月8日(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是附表二編號4至39及附表一所示各罪,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下稱甲組合),並因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下稱乙組合),亦曾經本院106年度易字3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以受刑人所主張上開甲、乙組合接續執行之方式,合計最長刑期不逾31年2月、下限則僅為有期徒刑9年(即甲組合最重之罪為附表二編號9、附表一編號5、8、16之有期徒刑7年10月,並加計毋庸重複定刑乙組合之1年2月);然若以檢察官所主張原裁定附表一、二之組合,不僅將受刑人於密集時間、犯行類似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重罪割裂定刑,該組合接續執行下,受刑人合計最長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7年,總和下限則達有期徒刑15年8月。

⒊雖檢察官所採之原裁定附表一、二之定刑方式,未逾受刑人

所主張之甲、乙組合接續執行之總和上限,然就刑度下限之比較,原裁定附表一、二之組合下限則與受刑人主張之甲、乙組合相差6年8月,是檢察官所採原裁定附表一、二之組合接續執行之方式顯然不利於受刑人,且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而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構成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必要重新裁量改組搭配,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示之情形。又定刑組合之總和下限對受刑人不利,或罪質相類而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無法合併定應執行之情形,亦曾經肯認屬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違反恤刑目的,而認屬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此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1、58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842號裁定意旨,然檢察官未實質考量原裁定附表一、二之定刑方式有無過度評價之情形,僅就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形式計算,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為此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案否准函文,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即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無刑法第51條規定適用。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原則處理,並與前定執行刑接續執行,且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意旨)。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應以聲請範圍內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基準,依上揭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再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 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是以,倘檢察官係就已確定之數定執行刑裁定,拆解並重新組合部分宣告刑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首應檢視該數裁定之定應執行刑是否符合上揭原則而適法,若受刑人所犯各罪已依全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絕對首先確定日),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基於前述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不應准予另定應執行刑,此時縱使數執行刑裁定之接續執行,導致刑期較長,亦屬受刑人因反覆犯罪所應受之刑罰,不能謂與罪責相當原則有違。除非受刑人所犯數罪,僅係依各裁定首先確定之日為基準(相對首先確定日),分別定應執行刑,則經拆解並依上揭數罪定應執行刑原則重新組合結果,可認原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對於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維護其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必要,始得拆解重組再另定應執行刑,而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及18年確定,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及附表二編號4至39所示各罪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經雲林地檢察署於114年5月12日以雲檢智嚴114執聲他388字第1149014685號函文,認受刑人所主張之重組方式恐將使受刑人更加不利之可能,是受刑人聲請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應執行,恐對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有所危害,非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稱之例外,是認不予聲請更定應執行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

㈡綜觀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其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

二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106年7月21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附表二編號2至39所示各罪,均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即屬「首先確定」之一罪,需以該罪為基準劃分定刑組合,定刑裁定之組合劃分方式與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且附表二所示各罪既經各該判決分別就附表二編號1至3、7至28、29至3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年、8年6月確定,法院即應受原定刑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非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方可重定應執行刑。惟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全部或一部,無因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基礎產生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當無從再拆分另定應執行刑。且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之7罪,雖係於106年6月20至同年7月16日所犯,而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之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前,然附表一編號1至4、12至16所示之罪(於106年7月22至同年10月5日日所犯)共計9罪,均在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之後,已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要件,又附表一編號5至16所示各罪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檢察官因受原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故未將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犯7罪單獨抽離,併與附表二所示各罪聲請定刑,尚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受刑人請求將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4至39所示之罪重新組合定刑,再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定刑組合接續執行之方式,並非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為標準定刑,並不符合前開說明所指出例外得以另行裁定更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而使得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有所變動之情況。從而,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應受原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所為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㈢且縱依受刑人主張之甲、乙組合拆分重組方式,其最長刑期

為31年2月,相較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接續執行下為有期徒刑27年,並未存在顯然較有利受刑人之情形,因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故有裁量空間,個案之裁量判斷,由法官獨立為之,前述所稱之下限,並未審酌到全部定刑之罪質評價,自不可能為最終定刑之刑度,即以下限比較,恐有所失據,並參酌附表一編號5、7至9、11至16所示各罪及附表二編號6、8至10、13、15至39所示各罪雖均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重罪,罪質相同或相類,然考量被告附表一編號5、7至9、11至16及附表二編號6、8至10、13、15至39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間,其犯行時間非緊密,有部分犯罪時間之差距更達1年以上,是縱以甲、乙組合分拆定刑,亦未必對受刑人可為有利之認定,反可能有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而非當然可獲得較有利之必然結果,尚難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是以,檢察官對於受刑人聲請就原裁定所示之數罪,重行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要難認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

㈣至聲明異議意旨所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1

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842號刑事裁定,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842號裁定主要係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理由不備之瑕疵而撤銷檢察官之否准函文,而本案否准函文中已針對受刑人之情形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認定,說明受刑人未合於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顯與本案情形不符,而上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2裁定,亦均與本件個案事實不同,更不拘束本院之判斷,要難比附援引,亦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主張應將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4至39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於法有據,是檢察官以本案否准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尚難認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何違誤或不當。受刑人仍執前詞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20日 106 年10月5 日 106 年8 月3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4011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2431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2489號 107 年度訴字第49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2 號 判決日期 106 年12月20日 107 年2 月22日 107 年5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2489號 107 年度訴字第49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2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 月8 日 107 年3 月19日 107 年6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助字第91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1158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12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7日 106 年6 月20日 106 年6 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7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7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122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9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0日 106 年6 月22日 106 年6 月2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 年9月 有期徒刑7 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4日 106 年7 月16日 106 年7 月2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9月 有期徒刑7 年9月 有期徒刑7 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23日 106 年7 月24日 106 年7 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編 號 1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1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53號、107 年度偵字第64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36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20日 105 年5 月3 日 106 年1 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第46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第46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第467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判決日期 106 年6 月15日 106 年6 月15日 106 年6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 確定日期 106 年7 月21日 106 年7 月21日 106 年7 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262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262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26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3 日 106 年5 月18日 106 年5 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999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6347號、第67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461 號 106 年度訴字第570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816 號 判決日期 106 年8 月23日 106 年10月31日 107 年11月8 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461 號 106 年度訴字第570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816 號 確定日期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1月20日 107 年12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229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2 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3 日 105 年4 月4 日 105 年4 月8 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0日至105 年4 月11日 105 年4 月13日 105 年4 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5日 105 年4 月24日 105 年4 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3 日 105 年9 月12日 105 年9 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 日 105 年11月3 日 105 年11月4 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6 日 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2日 105 年11月12日 105 年1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7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07號、第2974號、第4111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7號、第3933號、第3934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4 日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13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4 日 105 年12月6 日 105 年12月7 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8 日 105 年12月14日 105 年11或12月間某日(註:聲請書漏載此罪犯罪日期,業經聲請人補正)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或12月間某日(註:聲請書漏載此罪犯罪日期,業經聲請人補正) 106 年1 月21日 106 年1 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第1464號、第3821號、第3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判決日期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107 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1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85 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