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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仁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遺棄屍體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

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為下限,附表編號1),並參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8罪曾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與附表編號1部分再予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較重於原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綜合斟酌受刑人分別係犯遺棄屍體罪及圖利容留性交等罪,其所犯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次數甚多,犯罪時間密集,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其餘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酌受刑人於書狀內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因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開說明,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遺棄屍體罪 圖利容留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8罪刑)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12日 113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282號等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54號 114年度訴字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1日 114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54號 114年度訴字第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964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2506號 經114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