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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郁昇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4號、114年度訴字第66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迴避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案件(下稱前案),業經廉股法官於114年9月10日簽准迴避,並改分由他庭之樂股法官承辦,至追加起訴之114年度訴字第667號(下稱後案),則因廉股法官未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故仍由廉股法官續辦等情,此有該案卷宗可參。

三、本院前案既已非由廉股法官承辦,聲請意旨請求廉股法官迴避,即無理由。另本院後案雖由廉股法官續辦,但廉股法官未曾執行後案之檢察官職務,且前案已與後案分庭審理,聲請意旨以前後二案不容切割,乃認廉股法官就後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迴避事由等語,並未具體闡明廉股法官就後案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