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9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黃健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請求重行定應執行刑,及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助乙字第103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健瑭(下稱受刑人),因原裁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未依較有利於受刑人方式裁定應執行刑,未落實法律規定之判決應選擇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相關規定,造成明顯責罰不相當之情況,故異議聲明,請求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乙字第103號執行指揮書之指揮,另擇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綜合所陳述之應執行刑之見解,合於本件受刑人所遭遇之情況,異議人所犯數罪,其犯罪之手段、類型、時間密接之罪,而經各檢察官分別起訴,使其被分拆至不同應執行刑,導致責罰的過度評價,對受刑人相當不利,故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為此受刑人請求重新檢視本件應執行刑之有利於己的各種情況,撤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予以妥適之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另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亦有規定,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健瑭(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頂替等數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7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復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執更助乙字第103號執行指揮書(甲)執行,有上開指揮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先予敘明。
㈡因前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業已確定,未經撤銷或變更,檢察官
據此依法執行,已難謂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至受刑人所請求就前開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裁定既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非經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撤銷之,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本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觀諸聲明異議意旨,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前開裁定所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期,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請求撤銷前開裁定並更定之,惟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已如前述,且前開裁定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之外部界線(即各罪宣告刑累加合計為有期徒刑30年4月)、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7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加計原裁定附表編號8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合計為12年3月),或有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情事,並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一切情狀,復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1月,較本件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即有期徒刑12年3月,已減少刑期2月,顯已本於恤刑理念給予刑罰折扣,堪認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無違,亦無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綜上,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前開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係本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曾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院裁定駁回而確定,該裁定既未經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據此依法執行,即難認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是受刑人就系爭裁定之聲明異議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