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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02號聲 請 人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厤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厤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厤晨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翁厤晨所犯如附表編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

編號1、3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暨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前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1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49頁)存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翁厤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3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4884號 113年度偵字第6439號 113年度偵字第64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44號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8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44號 114年度訴第58號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9月12日 114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00號(執行完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93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94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