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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戴宏達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王鶯敏 詳卷上列聲請人等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01因涉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13年度虎簡字第328號判處被告A01傷害罪,因被告、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審理中,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請轉介進行修復,經本院聽取檢察官及被告、告訴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前配偶,現在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為未來得以雙方順利協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達成友善父母之環境,並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認為其等聲請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