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12號自 訴 人 陳真真(年籍詳卷)被 告 黃麗文
劉達鴻趙俊維上列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其程式自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仍未補正,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