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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自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7號自 訴 人 陳真真被 告 溫文昌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陳真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陳真真因凟職案件提起自訴,然其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1份附卷可稽;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瀆職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