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9號自 訴 人 陳真真被 告 梁義順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刑事狀」所載。
二、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陳真真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自訴人,並由自訴人本人於同日收領,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前揭事項,參諸前揭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附件:自訴刑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