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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虎秩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虎秩字第10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被移送人 陳健勝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雲警虎偵社字第1140012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健勝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玩具空氣手槍壹支(含小型高壓鋼瓶)、小型高壓鋼瓶捌支、金屬球型彈丸壹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健勝於民國114年6月29日8時4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無正當理由,持類似真槍之玩具空氣手槍(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裝填金屬球型彈丸,再透過小型高壓鋼瓶氣體朝路邊射擊,已使不特定人均得見聞,除易引發民眾恐慌,甚至可能波及行人或汽機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前揭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茲證明:㈠被移送人陳健勝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暨扣案物照片2張。

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暨勘察照片9張。

㈤扣案之玩具空氣手槍1支(含小型高壓鋼瓶)、小型高壓鋼瓶8支、金屬球型彈丸1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行為之時間、地點、手段,及危害安全之虞的程度;有竊盜、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酒駕公共危險等犯罪前科;暨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警惕。

五、扣案之玩具空氣手槍1支(含小型高壓鋼瓶)、小型高壓鋼瓶8支、金屬球型彈丸1袋,被移送人自承屬其所有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又扣案之玩具空氣手槍酷似真槍,且扣案小型高壓鋼瓶、金屬球型彈丸為數甚多,極易造成社會不安,為避免被移送人再次公然展示射擊,本院認為沒入應符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附錄本案裁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