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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虎簡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虎簡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稚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5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林稚鈞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所載「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稚鈞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

㈡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由該罪

構成要件之文義衡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等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非集合犯之罪,如被告所為數次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屬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查被告自民國112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多次以電子通訊方式委由另案被告林勝惶為其下注賭博財物等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其行為未曾間斷,且基於單一犯意下之反覆同種類行為,各舉動行為具有時、空之密接關係,應認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係構成集合犯,尚有未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

為圖不法利益,竟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所為誠值非難。惟本院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於本案發生以前,並無相類似賭博犯行遭查獲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本案犯行應屬初犯,考量目前刑法賭博罪章,雖未經立法機關審議予以除罪化,然我國政府既有以公益名義發行具有高度射悻性之樂透彩券、運動彩券,更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明定離島地區可以依公民投票之結果開放博弈賭博事業,可知賭博行為對社會法益影響及侵害程度著實非高,尚無科處重刑之必要。基於上述考量下,本院再衡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業活動,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雖係利用電信設備所申設之通訊軟體LINE下注簽賭,惟

該電信設備並未扣案,且該電信設備性質上應屬一般人日常生活用以通訊、聯絡、工作使用之物,非專供賭博使用,復非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加以沒收未必有助於預防犯罪,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依卷內證據雖可認定被告有下注簽賭之賭博犯行,惟被

告於偵訊時已陳明:我都是輸等語,而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透過賭博獲利之情,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53號被 告 林稚鈞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稚鈞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接續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利用通訊軟體LINE,委由林勝惶(所涉幫助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犯行,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無償代向上游組頭下注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彩券今彩539,其賭博方式係林稚鈞先自行簽選2個號碼(俗稱「二星」)或3個號碼(俗稱「三星」)為1組押注,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林勝惶後,林勝惶再將簽注號碼傳送予暱稱「SD」之上游組頭簽注,核對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彩券今彩539開獎號碼,若簽中者,每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二星」可得5800元之彩金,「三星」可得7萬多元之彩金。若未簽中者,全歸上游組頭所有。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稚鈞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林勝惶於本署113年度偵字第850號案件之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暨另案被告林勝惶通訊軟體LINE封面及頭像擷圖、被告與另案被告林勝惶簽注過程對話擷圖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接續以前揭方式賭博之行為,其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