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虎簡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A04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行「夥同少年甲○○(民國○年生,真實姓名詳卷)、乙○○(○年生,真實姓名詳卷)等2人」,應補充更正為「夥同少年甲○○(民國○年生,真實姓名詳卷)、乙○○(○年生,真實姓名詳卷)等2人(無證據證明A04主觀上知悉甲○○、乙○○均屬未滿18歲之少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A04行為時,共犯少年甲○○、乙○○均屬未滿18歲之少年,依上開規定,本判決關於少年甲○○、乙○○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三、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A01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告訴人A02為其三親等旁系血親之配偶,與告訴人A03為四親等旁系血親等情,業據告訴人3人供承於卷(偵卷第81、91頁,調偵卷第37至38頁),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告訴人A0
1、A03)或第5款(告訴人A02)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3人為前開毀損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故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與少年甲○○、乙○○共同從事本案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毀損告訴人3人之物品,屬一行為觸犯同
種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3人有所
不滿,竟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反而與他人共同持鋁棒破壞告訴人3人所有之車輛,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毀損物品之價值(告訴人3人提出之維修費用單據約新臺幣〔下同〕3萬2千元),及被告固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但迄今僅賠償2萬元,亦未陳報賠償證明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為據,堪認被告僅部分彌補告訴人3人之損失。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見警卷詢問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有所明定。
查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告所有,屬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鋁棒2支雖亦屬被告所有,且屬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本院審酌該鋁棒並非違禁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日常生活用品,且被告表示已丟棄(警卷第7頁),堪認欠缺刑法上宣告沒收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56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所涉妨害秩序、傷害部分,如證據並所犯法條三所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與A01(為A04大伯)、A03(A01兒子)、A02(A01配偶)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5款之親屬關係。因A04因不滿其大伯A01與其父親有糾紛,A04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夥同少年甲○○(民國○年生,真實姓名詳卷)、乙○○(○年生,真實姓名詳卷)等2人(少年甲○○、乙○○為警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2年11月1日晚間11時許,共同前往A01位在雲林縣○○鎮○○里000號居所,由A04、甲○○、乙○○各持鋁棒1支,砸損附表所示機車及車輛,致令該等機車及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A01、A02及A03。經警獲報到場扣得A04提供乙○○之鋁棒1支,再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A02、A03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犯行。 2 證人即同案少年甲○○、乙○○於警詢中之供述。 佐證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 6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證明現場扣得被告提供同案少年乙○○所持有鋁棒1支之事實。 7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及附表所示車輛車損照片、車輛估價單、車籍資料。 佐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與同案少年甲○○、乙○○共同為上開毀損犯行,係以一接續行為侵害告訴人A01、A02、A033人之法益,應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與同案少年甲○○、乙○○就毀損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供述不太知道同案少年甲○○、乙○○幾歲,當時伊認為他們跟伊差不多等語,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同案少年甲○○、乙○○係未滿18歲之少年,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告所有供同案少年乙○○於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另涉犯妨害秩序、傷害罪嫌及超過附表編號2、3、5之損壞部分。經查:㈠觀之案發過程影像及刑案現場照片可知,案發地點A01住宅前庭院,並未在道路上,且依監視器畫面,從第一人進上址毀損(11時35分22秒)至第三人跑離開(11時36分18秒),時間尚屬短暫,顯見被告等人係在告訴人A01住宅前庭院處,並未在道路上,是被告等人所為是否使公共秩序遭受破壞,並非無疑。㈡另依告訴人A01供述:我有追到一個人,然後那個人還用棒球棍打我的頭等語,少年乙○○於警詢供述:他先拿雨傘打我所以我才拿棒球棒還手等語,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少年乙○○此部分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㈢另附表編號2車輛之南都汽車E24虎尾鈑噴中心之工作內容及零件名稱及編號3、5之機車之估價單等,超過附表編號2、3、5之損壞部分,尚難認係被告或同案少年甲○○、乙○○當時所為,此部分尚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㈣綜上,如果被告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事實上一罪或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子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車輛 所有人 停放處所 損壞部位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A01 雲林縣○○鎮○○里000號1樓前庭院 左後照鏡、左拉桿座。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A02 同上 前擋風玻璃、左前門玻璃、左後門玻璃、左後門三角窗玻璃等。 3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同上 同上 右後照鏡、手把前蓋、手把後蓋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同上 同上 手把前蓋、手把後蓋、儀錶組 5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A03 同上 左後照鏡、儀表蓋、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