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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虎簡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虎簡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宥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47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王宥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偽造「ATJ-1331」號車牌2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王宥傑為駕駛其持有之權利車,竟無視政府對於汽車管理登記之規範,將賣家提供之偽造車牌懸掛後行使,紊亂監理機關就汽車管理登記之正確性,輕則可能導致交通違規事件之誤認,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而影響國家訴追犯罪之程序,使犯罪偵查陷於晦暗不明之風險,其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所可能致生之危害非小。再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衡酌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ATJ-1331」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吳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72號被 告 王宥傑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宥傑於民國114年6月底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聚堡酒店停車場,向他人購買權利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擔心原車主積欠款項車輛恐遭拖吊抵償,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約於同年6月30日前後某日,將上揭賣家交付車輛時所附之偽造車牌號碼「ATJ-1331」號之車牌2面,懸掛於本案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同年7月30日9時24分許,駕駛本案車輛行經雲林縣○○鎮○○路00號前時,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發現本案車輛之車牌與車身號碼不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宥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偽造之車牌照片及現場照片及扣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2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自114年6月30日後至為警查獲時止,多次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之該車而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請論以接續犯。被告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明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意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