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虎簡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俊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BUDDY起子頭65mm壹組、起子頭壹個、腰間掛勾壹個、男短褲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之前案資料不予引用,第5行「不法之所有,」後增加「基於竊盜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構成累犯,然未說
明構成累犯前科之各案號,檢察官舉證不足,不認定構成累犯。至於被告之前科紀錄,則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他人財物下手行竊,
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守法觀念有待加強,行為實有不該。又被告有相當多次的竊盜等刑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素行非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略見悔意。衡以被告竊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BUDDY起子頭65mm1組、起子頭1個、腰間掛勾1個、男短褲1條,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990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侵占等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1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13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4年5月29日11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響叮噹五金百貨,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逃逸。嗣店長A01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A02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所示商品遭竊之事實。 ㈢ ⑴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1份 ⑵遭竊商品清單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結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與前案罪質相同,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察官 朱 啓 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芸 蓁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售 價 (新臺幣) 備 註 ① BUDDY 起子頭 65mm 1 180元 ② BUDDY 微型折合衝擊電鑽 8V(內含衝擊電鑽8V 1支、工具袋1個、電池充電器1條、起子頭1個) 1 1800元 起子頭1個遭竊,其餘物件於店內尋獲 ③ 衝擊電鑽 18V BW0001(內含衝擊電鑽18V 1支、鋰電池18V 1顆、工具袋1個、電持衝電器1條、腰間掛勾1個) 1 2400元 腰間掛勾1個遭竊,其餘物件於店內尋獲 ④ 抽繩條紋男短褲 1 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