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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鈺澤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55號、第104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90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劉鈺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鈺澤(原名:劉主閔)與林俊銘(林俊銘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為朋友關係,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亦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竟與林俊銘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緣雲林縣○○鄉○○段00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為不知情之林

周、林家寧及渠等親屬所共有,林家成(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林周之子有整理本案土地之需求,遂於民國110年4月初某日,委請王郁凱(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幫忙整理本案土地,王郁凱遂委請怪手整理本案土地。王郁凱於110年4月10日接獲林俊銘以電話表示願意提供合法土方回填本案土地,林俊銘遂於110年4月13日前往本案土地查看,並向王郁凱指示須租用鐵板覆蓋水溝蓋,以供大車進入本案土地堆置土方。嗣林俊銘分別於110年4月13日聯繫呂榮財(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協助提供再生粒料回填本案土地、於110年4月15日聯繫周易昇(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供熟成木屑回填本案土地,呂榮財則透過陳智翔(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聯繫洪俊財(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每車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購買破碎磚塊,再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駕駛,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載運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前往本案土地回填土地,然因王郁凱發覺林俊銘所提供回填本案土地之物,與原先約定之合法土方不合,即不許林俊銘再回填本案土地。

㈡其後,林俊銘將王郁凱之聯絡方式告知劉鈺澤,由劉鈺澤於1

10年4月20日聯繫王郁凱詢問是否有其他土地需要回填土方,王郁凱遂提供劉鈺澤、林俊銘本案土地共有人林家寧之親屬聯繫方式,劉鈺澤、林俊銘即向不知情之林家寧父親林杰宏表示:可以提供合法土方回填由林家寧所管理之本案土地等語,經林杰宏同意後,劉鈺澤、林俊銘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俊銘聯繫司機許翔崴(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10年4月23日20時許,自雲林縣麥寮鄉新吉村某工地,將以劉鈺澤名義承租之挖土機運送至本案土地。林俊銘復以電話聯繫周易昇,由周易昇提供與110年4月16日相同之熟成木屑2車至本案土地傾倒、及以不詳方式聯繫蕭金龍(綽號「石斑」,已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由蕭金龍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傾倒。

㈢蕭金龍則指揮王家偉、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王家偉、

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車輛,將營建廢棄物載運至本案土地傾倒,王家偉、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因此獲得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報酬。再由劉鈺澤、林俊銘、蕭金龍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先由林俊銘與蕭金龍提供其他合法來源之物、並由劉鈺澤在本案土地指揮大貨車傾倒物品,及由「阿豐」在本案土地駕駛挖土機掩埋廢棄物之分工方式,再由蕭金龍透過賴明勇(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指示賴俊廷(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由林俊銘指示周易昇、李東達,於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時間,分別駕駛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車輛,載運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物至本案土地傾倒,以作為掩埋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廢棄物之用。

㈣嗣因本案土地馬路旁之水溝蓋遭大貨車壓毀,引起附近居民

關注後報警,警方會同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到場稽查,發現本案土地遭人堆置營建廢棄物,而當場逮捕劉鈺澤,再經調閱本案土地周邊路口監視器影像後,通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司機到案說明,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劉鈺澤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3212卷一第11至20頁、第21至23頁、第157至169頁、第87至89頁、第93至94頁、第97至99頁;偵緝190卷第95至103頁、第315至320頁;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本院114他14卷第73至76頁;本院訴緝卷第65至80頁、第84至97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之人證、書證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以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參、論罪科刑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一般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③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可資參酌。

二、被告與共同被告林俊銘於本案之行為態樣包含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又被告與共同被告林俊銘、王家偉、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等人共同參與運輸、傾倒及回填本案廢棄物之行為,所為係犯同條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三、罪數部分:㈠「集合犯」乃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而以實質一罪評價。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反覆提供本案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反覆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論以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又被告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反覆多次以上開方式參與傾倒、回填廢棄物,而共同在本案土地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所為具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應屬集合犯,而論以單一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所保護法益均為社會法益

,皆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符合前開第3款、第4款前段所定之構成要件,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四、被告與共同被告林俊銘、王家偉、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就本案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環境之維護為全體國民之共同責任,環境之破壞經常難以完全或於短時間內恢復,且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率以上開方式從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無視所為對土地環境及生態保育之危害,並影響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所為實屬不該,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其已坦認錯誤,知所悔悟,另考量本案土地上之廢棄物業經共同被告林俊銘、王家偉、楊佳銘、吳金俊、楊仁瑋合法清除完畢,此有雲林縣環保局113年3月25日雲環衛字第1131011029號函及所附相關清除完成資料存卷可佐(本院112訴415卷一第328至336頁),然被告並未參與清除本案廢棄物或負擔相關清除費用(本院112訴415卷二第12頁、本院訴緝卷第97頁)等情,並斟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堆置及回填廢棄物之性質、數量、犯罪所獲利益、所生危害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共犯之角色分工等情節,酌以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訴緝卷第98至99頁),復參酌檢察官及被告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獲有20,000元之報酬,業經被告供承明確(本院訴緝卷第97頁),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用之物: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其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訴緝卷第97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亦難認被告對之有實質管領力或處分權限,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吳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編號 車牌號碼 司機 時間 載運物品來源 載運物品 備註 1 KLF-8280 周易昇 110年4月16日10時4分許 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熟成木屑 2 KLB-9238(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李東達 110年4月16日10時4分許 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熟成木屑 3 KLJ-2109 陳智翔 110年4月16日15時許 富國建材行 磚土回填材 4 KLJ-1822 洪瑞澤 110年4月16日15時許 富國建材行 磚土回填材 5 KLJ-5566 楊佳銘 110年4月24日11時26分許 不詳 營建廢棄物 發票編號00000000 報酬:10,000元 6 KLF-5091 王家偉 110年4月24日11時31分許 不詳 營建廢棄物 發票編號00000000 報酬:20,000元 7 KLJ-2057 吳金俊 110年4月24日11時41分許 不詳 營建廢棄物 發票編號00000000 報酬:11,000元 8 KLA-2255 楊仁瑋 110年4月24日11時48分許 不詳 營建廢棄物 報酬3,000元 9 KLD-3399 賴俊廷 110年4月24日11時58分許 向大合順公司購買之紅磚,破碎無法使用之部分 破碎磚塊 發票編號00000000 10 KLB-9238 (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李東達 110年4月24日14時32分許 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熟成木屑 11 KLF-8280 周易昇 110年4月24日15時5分許 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熟成木屑附表二:證據資料

一、人證部分: ㈠證人林家成: ⒈證人林家成於110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3212卷一第175至181頁) ⒉證人林家成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23至26頁、第37至41頁) ⒊證人林家成於111年1月2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3212卷二第365至371頁,結文第379頁) ⒋證人林家成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59至62頁,結文第63頁) ㈡證人林杰宏(即林正雄): ⒈證人林杰宏於110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3212卷一第197至204頁) ㈢證人王郁凱: ⒈證人王郁凱於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一第223至235頁) ⒉證人王郁凱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75至78頁、第87至91頁) ⒊證人王郁凱於111年1月21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3212卷二第365至371頁) ⒋證人王郁凱於111年1月27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3212卷二第427至429頁) ⒌證人王郁凱於112年6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261至268頁【第263至267頁】,結文第271頁) ⒍證人王郁凱於112年6月26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315至320頁【第317至319頁】) ⒎證人林家成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109至113頁,結文第115頁) ㈣證人許翔崴(車號000-0000號、97-S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載挖土機): ⒈證人許翔崴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53至63頁) ⒉證人許翔崴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127至129頁) ⒊證人許翔崴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151至154頁,結文第155頁) ㈤證人周易昇(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周易昇於110年5月1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一第273至293頁) ⒉證人周易昇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165至168頁、第175至179頁) ⒊證人周易昇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209至213頁,結文第215頁) ⒋證人周易昇於112年1月18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91至98頁) ㈥證人李東達(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李東達於110年5月1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一第247至261頁) ㈦證人呂榮財: ⒈證人呂榮財於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27至41頁) ⒉證人呂榮財於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卷一第59至62頁、第73至77頁) ⒊證人呂榮財於112年2月22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165至167頁) ⒋證人呂榮財於112年6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偵缉190卷第261至268頁【第264至265頁】,結文第269頁) ㈧證人洪俊材(車號000-0000號、KLJ-1822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有人): ⒈證人洪俊材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351至354頁、第373至377頁) ⒉證人洪俊材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401至404頁,結文第405頁) ⒊證人洪俊材於112年1月18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91至98頁) ㈨證人陳智翔(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陳智翔於110年5月1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3至13頁) ⒉證人陳智翔於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卷一第131至133頁、第141至145頁) ㈩證人洪瑞澤(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洪瑞澤於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一第305至315頁) ⒉證人洪瑞澤於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卷一第113至116頁、第119至123頁) 證人賴俊廷(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賴俊廷於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181至193頁) ⒉證人賴俊廷於111年11月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號卷一第185至188頁、第195至199頁) ⒊證人賴俊廷於112年2月22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緝卷第169至171頁) 證人黃冠鉤(大合順公司員工): ⒈證人黃冠鈞於110年6月9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207至211頁) ⒉證人黃冠鈞於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212卷二第395至397頁) ⒊證人黃冠鈞於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58號卷一第359至362頁) ⒋證人黃冠鈞於112年1月12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71至74頁,結文第77頁) 證人曹玥惠(賴明勇之妻): ⒈證人曹玥惠於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3212卷二第419至422頁) ⒉證人曹玥惠於111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10458號卷一第383至386頁) ⒊證人曹玥惠於112年1月12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71至74頁,結文第75頁) 證人鍾孟筑(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⒈證人鍾孟筑於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58號卷一第407至410頁) ⒉證人鍾孟筑於112年1月18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91至98頁,結文第99頁) 證人王輝明(挖土機所有業者): ⒈證人王輝明於112年6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261至268頁【第262至263頁、267頁】,結文第273頁) 證人吳靜雯(劉鈺澤之妻): ⒈證人吳靜雯於110年4月25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3212卷一第97至99頁) 證人陳永坤(挖土機維修員): ⒈證人陳永坤於110年5月28日警詢筆錄(偵3212卷二第215至218頁) 證人黃淑華(富國公司員工): ⒈證人黃淑華於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58卷一第151至154頁) ⒉證人黃淑華於112年1月18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二第91至98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81至101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苐289至292頁、.笫313至317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339至342頁,結文第343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2年3月15日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185至201頁【第191至19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2年8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3年4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7至17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銘於113年4月30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21至4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0年5月21日第1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113至121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0年5月21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12卷二第123至124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1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7155卷一第229至232頁、第239至24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1年8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偵7155卷一第273至276頁,結文第277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2年3月15日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185至201頁【第197至199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2年8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3年4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7至17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偉於113年4月30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21至4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於110年5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139至151頁) ⒉證人即同案證人吳金俊於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號卷一第205至207頁、第215至219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於112年3月15日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185至201頁【第187至191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於112年8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於113年4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7至17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俊於113年4月30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21至4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於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12卷二第163至173頁) ⒉證人即同案證人楊仁瑋於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0458號卷一第283至285頁、第289至293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於112年3月15日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185至201頁【第193至197頁、199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於112年8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於113年4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7至17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仁瑋於113年4月30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21至4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2年5月24日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229至232頁,結文第233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2年6月14日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261至268頁【第266至267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2年6月26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緝190卷第315至320頁【第318至319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2年8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一第149至193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3年4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1至17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銘於113年4月30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112訴415卷二第21至41頁) 二、書證部分: ㈠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共17張(偵3212卷一第43至59頁) 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⒈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4月2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雲環稽0000000、0000000)0份(偵3212卷一第39至41頁) ⒉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4月2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雲環稽0000000)0份(偵3212卷一第205頁) ㈢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2紙 ⒈林周之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暨雲林縣口湖鄉地籍圖查詢資料各1紙(偵3212卷一第185頁、第187頁) ⒉林家寧之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暨雲林縣口湖鄉地籍圖查詢資料各1紙(偵3212卷一第209頁、第211頁) ㈣證人呂榮財與證人陳智翔於110年4月1日簽訂之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1份(偵3212卷二第15頁【同偵字第10458號卷一P67】) ㈤富國建材行產品再利用文件2份 ⒈富國建材行產品再利用文件1份(偵3212卷一第317頁) ⒉富國建材行產品再利用文件1份(偵3212卷二第17頁) ㈥證人洪俊材與富國建材行間之買賣合約書1份(偵10458卷一第159頁) ㈦富國建材行110年4月份產品清冊-洪俊材、簽帳日報表1份(偵10458卷一第161至163頁、第165頁) ㈧富國建材行之基隆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查詢晝面列印1份(偵10458號卷一第171至172頁) ㈨富國建材行之基隆市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查詢晝面列印1份(偵10458號卷一第173至174頁) ㈩富國建材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1份(偵10458號卷一第175至183頁) 大合順公司證明書暨大合順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份 ⒈簽有KLJ-5566號、楊佳銘之大合順公司證明書暨大合順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份(偵3212卷二第103頁、第105頁) ⒉簽有KLJ-5091號、王家偉之大合順公司證明書暨大合順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份(偵3212卷二第127頁、第131頁) ⒊簽有KLJ-2057號、吳金俊之大合順公司證明書暨大合順公司開立之發票各1份(偵3212卷二第153頁、第155頁) 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周邊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取照片共28張(偵3212卷二第265至291頁) 許翔崴持用台灣大哥大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受話通話明細單1份(偵3212卷二第65至73頁)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0年4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3212卷一第29至35頁) 被告劉鈺澤與士宏重機機械維修廠間之挖土機租賃合同1份(偵3212卷一第115至117頁) 證人王郁凱承租鐵板4塊之估價單翻拍照片1張(偵緝190卷第275頁) 被告王家偉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732號起訴書1份(偵緝190卷第205至214頁) 扣案KOMATSU廠牌PC200型挖土機110年1月6日機械買賣契約書1份(偵3212卷一第127頁)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0年7月29日偵查報告1份(偵3212卷一第139至151頁)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3212卷一第173頁) 110年3月20日委託書1份(偵3212卷一第183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25日雲環衛字第1101015121號函1份(偵3212卷一第245至246頁) 特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磅秤量傳票4張(偵3212卷一第295至297頁) 簽有KLD-3399號、賴俊廷之大合順公司證明書暨提出大合順公司開立之發票號碼00000000號統一發票第二聯、第三聯各1份(偵3212卷二第195頁、第197頁)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金湖派出所查訪表5份(偵3212卷二第255至263頁) 車輛查詢清單報表1份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份(偵3212卷二第293至313頁) 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報告表暨挖土機採證照片28張、證物清單1份(偵3212卷二第319至335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7日雲環衛字第1101027207號函及所附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雲環稽0000000、0000000、0000000)、稽查圖片檔案各1份(偵3212卷二第343至351頁)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0年8月25日雲警港偵字第1100011297號函及所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生字第1100065855號鑑定書影本1份(偵3212卷二第353至356頁) 扣押物照片: ⒈扣案之劉鈺澤持用手機照片1張 (偵3212卷二第387頁) ⒉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扣押物品相片一覽表1份(偵10458卷二第411至414頁) 110年4月23日廢棄物手機截圖5張(偵緝190卷第279至287頁) 被告林俊銘與士宏重機機械維修廠間之挖土機租賃合同1份(偵缉190卷第339至341頁) 挖土機責付保管條1份 (偵緝190卷第337頁) 111年7月24日現場照片6張(偵7155卷一第33至35頁) 扣案物相關書證: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偵7155卷一第137至145頁) 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1份、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收據1份(偵7155卷一第187至203頁) ⒊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偵7155卷一第259至145頁) ⒋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偵7155卷一第325至333頁) ⒌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偵7155卷一第387至395頁) ⒍本院111年聲搜字第519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苐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收據1份(偵10458卷二第103至121頁) ⒎本院111年聲搜字第519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份(偵10458卷二第123至131頁) ⒏本院111年聲搜字第519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份(偵10458卷二第133至141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份(偵10458卷二第147至159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155號、第1045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偵10458卷三第207至215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5日雲環衛字第1131011029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112訴415卷一第328至336頁)附表三:扣案物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OPPO廠牌手機(紅色,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1支 劉鈺澤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1 2 OPPO廠牌手機(藍色,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劉鈺澤 3 蘋果廠牌IPhone12手機(含SIM卡1張)1支 周易昇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1 4 蘋果廠牌IPhoneXR手機(含SIM卡1張)1支 洪俊材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2 5 蘋果廠牌IPhone12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1支 許翔崴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3 6 Viv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楊佳銘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4 7 蘋果廠牌IPhone12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1支 王家偉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5 8 行動硬碟1臺 黃淑華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6 9 110年4月份應收帳款(過磅單、地磅秤量傳票、明細表)1件 鍾孟筑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7  證明書1件 黃冠鈞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8  產品銷售紀錄表1張 黃冠鈞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09  客戶應受帳款明細表1件 黃冠鈞 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26號2-2編號010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