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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坤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坤成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坤成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0日22時許,在雲林縣○○鄉○○道0號交流道附近,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5萬元之價格,向自稱「阿文」之不詳成年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大包(總純質淨重超過110.2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大包(總純質淨重超過3

0.7467公克)後,自行將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再分裝為若干小包,以方便供自己施用,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繼於113年5月3日18、19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之產業道路旁,取部分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加以施用。嗣於113年5月3日21時30分許,為警前往雲林縣斗南鎮之晶棧汽車旅館內臨檢時所查獲,陳坤成在警方已有相當根據合理懷疑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況下,自行從其側背包內取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上開施用所剩甲基安非他命交與警方扣案,警方遂以現行犯逮捕陳坤成,並依法對其進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上開施用所剩海洛因及其他物品。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坤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2張;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18張;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5月20日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41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8號、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9號等鑑驗書;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可佐,足以擔保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罪。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加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同時加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罪質較單純加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情形為重,及其加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動機目的、總純質淨重數量等全案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有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竊盜等多件犯罪前科,素行非佳;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本院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總純質淨重30.7467公克)及海洛因(總純質淨重1

10.26公克公克)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之毒品成分無法離析,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所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夾鏈袋,為被告用以摻放毒品與葡萄

糖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側背包、茶葉罐,均為被告用以存放毒品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電子磅秤,為被告用以秤重毒品與葡萄糖比例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現金、手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包(總毛重45.2公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31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1號扣案物品清單(本院卷第37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8號、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9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77至179頁)。 ▲鑑驗結果: ❶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4.137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4.127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❷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312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6.823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37.3120公克,純度72%,純質淨重26.8646公克。 ▲備考:送驗晶體4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2包,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之純質淨重】;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總淨重42.703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30.7467公克。 2 海洛因 15包(總毛重190.2公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39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2號扣案物品清單(本院卷第39頁)。 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41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65至166頁)。 ▲鑑驗結果: ❶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6包(原編號3、4及6至9)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4.41公克(驗餘淨重114.27公克,空包裝總重4.57公克),純度60.87%,純質淨重69.64公克。 ❷送驗碎塊狀檢品8包(原編號2、5及10至15)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0.04公克(驗餘淨重69.97公克,空包裝總重4.30公克),純度57.99%,純質淨重40.62公克。 ❸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5)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4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空包裝重0.40公克)。 ▲備考: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190.2公克,拆封實際稱得毛重194.06公克。 3 新臺幣 6萬1200元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61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1頁)。 4 夾鏈袋 1批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59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41頁)。 5 側背包 1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57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41頁)。 6 茶葉罐 1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57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卷第41頁)。 7 手機 (藍色,廠牌realme) 1支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毒偵卷第27至39、175頁)。 ②本院114年度保管檢字第392 4-4號扣案物品清單(本院卷第43頁)。 8 電子磅秤 1台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卷第27至39頁)。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