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少連偵)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90、5119、5120、5282、5293、5284、574
7、5893、931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