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程澤

許學訓

郭達宏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90、5119、5120、5282、5283、5284、574

7、5893、931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訂民國114年12月19日14時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3月6日14時8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被告丁程澤、許學訓、郭達宏(下合稱被告3人)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14時8分宣判,惟因被告3人仍待進行調解,為顧及被告3人之權益,且為使被告3人與其他同案被告於同日宣判,以免裁判歧異及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俾節省訴訟勞費,本院因認有變更本案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