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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114年度偵字第616號、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政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事 實

一、陳政佑(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陶金」)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林悅揚(飛機暱稱「C」,後更改為「農夫山泉」)、莊瑞昌(飛機暱稱「Evian(資金往來語音確認)」)、林君衡(飛機暱稱「BULL」)、蔡耀緯(飛機暱稱「海森堡」)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少年參與,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087號、第9817號、第10573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83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由陳政佑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並轉交上手製造金流斷點,妨礙國家調查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車手角色,並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未實際領得,乃直接抵償積欠蔡耀緯之債務,本案所領得之報酬業經陳政佑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案件中全數繳回,並經該案判決全數沒收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執沒字第1369號執行沒收)。陳政佑即與林悅揚、莊瑞昌等上開成員及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匯款帳戶」欄(帳戶代碼所對應之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所示帳戶後(該等帳戶之申辦人所涉詐欺取財等犯行,另案經檢察官偵辦中),再由陳政佑依林悅揚、莊瑞昌等人之指示,於如附表一「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示之ATM提款機,持附表一「匯款帳戶」欄(帳戶代碼所對應之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將款項全數交付林悅揚、莊瑞昌轉交上手,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妨礙國家調查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訴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政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偵1261卷第9至13、15至18頁;偵1260卷第9至12頁;偵11207卷第9至11、13至15、17至19、297至299頁;偵616卷第55至67、69至73頁;本院卷第177至191、431至477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偵11207卷第57至61、79至80、101至103、121至125、149至151、177至178、193至196頁;偵616卷第75至80、81至93、95至99、101至103、105至106、107至109、111至113、115至117、119至120、121至123、125至128、129至130、131至133、135至136、137至139、141至145、147至152、153至158、159至163、165至170、171至173、175至176、177至179、181至

183、185至196、197至199、201至202頁;偵1260卷第83至84頁;偵1261卷第33至35、71至74、93至95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在卷可考,核屬相符,足認被告之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35次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詐欺獲取金額,均未達上開規定金額;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情形,僅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刑法第339條之罪…。

」。經查,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被告暨所屬詐欺取財犯罪集團其他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被害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使上開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由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款項,再由被告依計畫轉交予上手成員收受,以掩飾、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被告及其共犯對附表一編號1、5、8、11、17、21至23、25

、28至30、33、34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多次匯款至附表一編號編號1、5、8、11、17、21至23、25、28至30、33、34所示帳戶內,就相同被害人部分,乃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對同一被害人行詐欺之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5至8、12至15、17、19至31、33至35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部分,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聯性,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所為上揭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犯行,各係為達同一加重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為數階段之舉動,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35罪,被害人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㈧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若於偵查與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全部犯行,且無獲得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而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犯,均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案件類型,又被告就前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時,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且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自動繳回全部之犯罪所得,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9、212頁),並據被告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33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又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於另案自動繳回,已如前述;再者,被告所犯洗錢罪,與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屬詐欺犯罪,故被告本案洗錢犯行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被告本案洗錢犯行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不重複減輕)。

然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㈩爰審酌我國詐騙犯罪集團猖獗,為嚴重社會問題,係政府嚴

格查緝對象,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取財集團,負責擔任車手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無視他人財產權益,而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將詐騙款項轉交上手,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機關難以追緝溯源,足徵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與法治觀念,助長詐騙集團猖獗興盛,又其犯罪手法縝密,所為已嚴重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造成前述被害人財產損失嚴重,且未能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犯罪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態度,又其僅居於聽從指示及代替涉險角色,相較犯罪較為核心成員即實際策劃、分配任務、施用詐術、終局保有詐欺所得等情狀觀之,顯屬較次要功能,兼衡其等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如本院卷宗第475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本院考量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數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現正由各法院、檢察署審理及偵辦,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為避免分別定應執行刑下產生之內部界線拘束效應,影響後續法院綜合評價決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本案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自動繳回全部(

含本案)之犯罪所得,並經該案判決全數沒收確定,且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執沒字第1369號執行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就本案所獲得之報酬業經執行沒收完畢,爰不再重複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㈡就被告提領之款項,業經被告全部轉交予其所屬詐欺取財集

團其他成員收受等情,已如前述,非屬被告所有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告僅負責依指示提領詐欺款項再轉交上手,顯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未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瑞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 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121條、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31條、第233條第1項、第235條第1項、第2項、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3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319條之3第4項而犯第1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4第3項、第339條、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第358條至第362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172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113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21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31條第2項、第5項、第33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74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92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9 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告提領時間(民國) 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陳旻新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1日20時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佯稱要開通簽署保障服務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A帳戶 ①113年08月11日21時40分許 ②113年08月11日21時43分許 ①49,972元 ②29,991元 ①113年08月11日21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8月11日21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③113年08月11日21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 ④113年08月11日21時56分許提領20,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西螺稻香店ATM ②雲林縣○○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西螺稻香店ATM ③雲林縣○○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西螺稻香店ATM ④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平店ATM(起訴書誤載為全家超商西螺稻香店ATM,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2 潘玟靜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1日18時26分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拍拍圈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要驗證銀行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A帳戶 ①113年08月11日21時47分許 ①29,985元 ①113年08月11日21時57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8月11日21時58分許提領9,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平店ATM ②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平店ATM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3 哀曉琥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1日22時11分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以假賣家名義收購新楓之谷遊戲幣,被害人不疑有他,匯款至右列帳戶,對方隨即失聯,始悉受騙。 A帳戶 ①113年08月11日22時46分許 ①5,000元 ①113年08月11日22時56分許提領5,000元 ①雲林縣○○鎮○○000○0號統一超商富來店ATM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4 柯惇敏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9日23時19分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要開通簽署保障服務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B帳戶 ①113年08月22日00時17分許 ①49,969元 ①113年08月22日00時23分許提領20,000元 ①雲林縣○○鎮○○000號統一超商永業店ATM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5 李祐銓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8時30分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C帳戶 ①113年09月09日13時08分許 ②113年09月09日13時10分許 ①49,126元 ②14,989元 ①113年09月09日13時17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9月09日13時18分許提領4,000元 ③113年09月09日13時29分許提領60,000元 ①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二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二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二崙郵局ATM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6 郭政儫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12時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賣家名義販售演唱會門票,被害人不疑有他,匯款至右列帳戶,對方隨即失聯,始悉受騙。 D帳戶 ①113年09月09日12時26分許 ①13,960元 ①113年09月09日12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09日12時50分許提領3,900元 ③113年09月09日13時11分許提領50,000元 ①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二崙郵局ATM(起訴書誤載為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二崙店ATM,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二崙郵局ATM(起訴書誤載為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二崙店ATM,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③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二崙店ATM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7 彭琪鈺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11時31分許,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全家好賣+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D帳戶 ①113年09月09日13時00分許 ①49,986元 113年度偵字第11207號卷 8 洪千仟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8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以假買家名義從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E帳戶 ①113年08月18日21時59分許 ②113年08月18日22時00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9元 ①113年08月18日22時13分許提領99,000元 ②113年08月18日22時18分許提領23,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斗信分行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斗信分行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9 鄭宇廷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8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以假租屋名義詐騙,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E帳戶 ①113年08月18日22時27分許 ①11,000元 ①113年8月18日22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09月09日22時40分許,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11,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店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0 黃詒婷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8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以中油信用卡遭盜刷名義詐騙,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E帳戶 ①113年08月18日22時44分許 ①4,123元 ①113年8月18日22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09月09日22時55分許,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17,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永昌店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1 賴慧萍 (有提告) 於113年8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8月18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以投資虛擬貨幣名義詐騙,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F帳戶 ①113年08月09日17時52分許 ②113年08月09日17時54分許 ①20,000元 ②80,000元 ①113年08月09日18時7分許提領10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鑫雲霸店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2 王培安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6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G帳戶 ①113年08月16日22時33分許 ①89,102元 ①113年08月16日22時59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16日23時00分許提領59,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3 楊曉萱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6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G帳戶 ①113年08月16日22時50分許 ①2萬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4 蔡沛芸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4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蝦皮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H帳戶 ①113年08月16日13時13分許 ①49,086元 ①113年08月16日13時37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16日13時39分許提領7,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5 王奇龍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6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H帳戶 ①113年08月16日13時16分許 ①17,983元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6 朱璧珍 (有提告) 於113年8月21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賣貨便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I帳戶 ①113年08月21日19時03分許 ①30,000元 ①113年08月21日19時16分許提領3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7 陳怡君 (有提告) 於113年8月21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上以假買家名義從賣貨便購買商品,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I帳戶 ①113年08月21日19時15分許 ②113年08月21日19時18分許 ①49,959元 ②40,040元 ①113年08月21日19時18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21日19時19分許提領18,000元 ③113年08月21日19時30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①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8 耿郁珽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8日22時46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J帳戶 ①113年08月19日21時47分許 ①16,949元 ①113年08月19日21時49分許提領42,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19 張忻縈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9日22時,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上以假買家名義從旋轉拍賣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J帳戶 ①113年08月19日22時02分許 ①7,025元 ①113年08月19日22時14分許提領37,000元 ②113年08月19日22時38分許提領15,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0 蔡旻雯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9日22時,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蝦皮拍賣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J帳戶 ①113年08月19日22時07分許 ①2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1 湯韻臻 (有提告) 於113年8月20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K帳戶 ①113年08月20日12時24分許 ②113年08月20日12時25分許 ③113年08月20日12時28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9元 ③41,123元 ①113年08月20日12時38分許提領30,000元 ②113年08月20日12時39分許提領30,000元 ③113年08月20日12時40分許提領30,000元 ④113年08月20日12時41分許提領30,000元 ⑤113年08月20日12時42分許提領21,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工業區ATM ②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工業區ATM ③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工業區ATM ④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工業區ATM ⑤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工業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2 陳珮緁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6日17時,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L帳戶 ①113年08月17日11時38分許 ②113年08月17日11時39分許 ①49,986元 ②46,809元 ①113年08月17日11時54分許提領30,000元 ②113年08月17日11時55分許提領30,000元 ③113年08月17日11時56分許提領30,000元 ④113年08月17日11時57分許提領6,000元 ⑤113年08月17日12時05分許提領20,000元 ⑥113年08月17日12時06分許提領11,000元 ⑦113年08月17日12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⑧113年08月17日12時50分許提領3,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④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 ⑤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ATM ⑥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ATM ⑦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斗南店ATM(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斗六分行ATM) ⑧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斗南店ATM(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斗六分行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3 楊建明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7日10時,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要求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L帳戶 ①113年08月17日12時01分許 ②113年08月17日12時34分許 ③113年08月17日12時38分許 ①31,031元 ②22,022元 ③8,012元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4 王雅妏 (有提告) 於113年8月20日12時(起訴書誤載為113年8月16日17時,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M帳戶 ①113年08月20日12時26分許 ①149,123元 ①113年08月20日12時52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20日12時53分許提領60,000元 ③113年08月20日12時54分許提領29,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5 褚千瑀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7日11時15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N帳戶 ①113年08月17日13時02分許 ②113年08月17日13時05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3元 ①113年08月17日13時14分許提領100,000元 ②113年08月17日13時15分許提領5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環中店ATM ②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環中店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6 呂孟芳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7日10時27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起訴書誤載為小紅書,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N帳戶 ①113年08月17日13時04分許 ①50,126元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7 陳玥妘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7日,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小紅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進行驗證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N帳戶 ①113年08月17日13時29分許 ①29,989元 ①113年08月17日13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8月17日13時41分許提領1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8 陳乙瑄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21時20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中油卡遭盜刷名義要求開啟網路銀行,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O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07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10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9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32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32分許提領4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29 魏鈴芳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16時30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實名認證開啟網路銀行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P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07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09分許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10分許 ④113年09月10日00時14分許 ⑤113年09月10日00時15分許 ⑥113年09月10日00時17分許 ⑦113年09月10日00時18分許 ⑧113年09月10日00時20分許 ①40,012元 ②9,999元 ③9,999元 ④9,998元 ⑤9,998元 ⑥9,998元 ⑦9,998元 ⑧20,100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23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24分許提領60,000元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25分許提領3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 Q帳戶 ①113年09月09日23時29分許 ②113年09月09日23時30分許 ③113年09月09日23時31分許 ④113年09月09日23時32分許 ⑤113年09月09日23時33分許 ⑥113年09月09日23時34分許 ⑦113年09月09日23時35分許 ⑧113年09月09日23時36分許 ⑨113年09月09日23時37分許 ⑩113年09月09日23時39分許 ⑪113年09月09日23時40分許 ⑫113年09月09日23時41分許 ⑬113年09月09日23時42分許 ⑭113年09月09日23時44分許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9,998元 ④9,999元 ⑤9,999元 ⑥9,998元 ⑦9,999元 ⑧9,999元 ⑨9,999元 ⑩9,999元 ⑪9,999元 ⑫16,111元 ⑬9,999元 ⑭9,999元 ①113年09月09日23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01分許提領15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斗金店ATM ②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斗六榮大店ATM R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04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22分許 ①49,980元 ②11,111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④113年09月10日00時58分許提領6,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④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鑫雲霸店ATM 30 丁仁傑 (有提告) 於113年9月9日16時30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實名認證開啟網路銀行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S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23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31分許 ①29,988元 ②29,985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31 林奕良 (有提告) 於113年8月20日11時12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要求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實名認證開啟網路銀行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T帳戶 ①113年08月20日15時08分許 ①29,987元 ①113年08月20日15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8月20日15時20分許提領9,000元 ③113年08月20日15時29分許提領9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店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店ATM ③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 32 黃睿朋 (有提告) 於113年9月10日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01時06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須匯款保證金解除資金凍結,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R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1時06分許 ①5,000元 ①113年09月00日01時13分許提領5,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于滿店ATM 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 33 魏云萱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0日20時52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告知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進行資金驗證程序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U帳戶 ①113年08月10日20時52分許 ②113年08月10日20時56分許 ①92,681元 ②35,800元 ①113年08月10日21時04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10日21時05分許提領60,000元 ③113年08月10日21時05分許提領8,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ATM ②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ATM ③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卷 34 許佳玲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2日12時53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進行資金驗證程序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V帳戶 ①113年08月12日13時19分許 ②113年08月12日13時25分許 ①49,985元 ②16,015元 ①113年08月12日13時35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8月12日13時36分許提領28,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ATM ②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卷 35 謝天漢 (有提告) 於113年8月12日13時12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購買商品,對被害人稱進行資金驗證程序始能完成交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V帳戶 ①113年08月12日13時30分許 ①30,754元 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卷附表二編號 金融銀行帳戶 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 5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 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 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 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 1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帳戶)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K帳戶) 1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L帳戶) 1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帳戶)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N帳戶) 1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O帳戶) 1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P帳戶) 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帳戶)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R帳戶) 19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帳戶) 2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T帳戶) 2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U帳戶) 2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V帳戶)附表三(被告所犯之罪之宣告刑及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備註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告訴人陳旻新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87至93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81至8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83至84、95至97頁)。

⒉告訴人潘玟靜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69至78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63至64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65至67頁)。

⒊告訴人哀曉琥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111至114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105至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109、115至117頁)。

⒋告訴人柯惇敏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4)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139至145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131至13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127至129、133至134頁)。

⒌告訴人李祐銓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5)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158至170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153至15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155至156、171至173頁)。⒍告訴人郭政儫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6)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1207卷第203至211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197至19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201、213至215頁)。

⒎告訴人彭琪鈺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7)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207卷第187至189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07卷第179至18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11207卷第181至185頁)。

⒏告訴人洪千仟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8)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616卷第235至237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231至23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29、233至234頁)。

⒐告訴人鄭宇廷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9)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261至26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53、258頁)。

⒑告訴人黃詒婷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0)⑴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偵616卷第249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24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39、247頁)。

⒒告訴人賴慧萍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1)⑴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偵616卷第279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267至268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65、272頁)。

⒓告訴人王培安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2)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285至28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83、289頁)。

⒔告訴人楊曉萱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3)⑴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偵616卷第311頁)。

⑵報案紀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291、297頁)。

⒕告訴人蔡沛芸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4)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23至32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29至333頁)。

⒖告訴人王奇龍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5)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17至318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15、319頁)。

⒗告訴人朱璧珍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6)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39至34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6卷第341頁)。

⒘告訴人陳怡君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7)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45至346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43、347至349頁)。

⒙告訴人耿郁珽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8)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65至36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69至371頁)。

⒚告訴人張忻縈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9)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55至35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53、357頁)。

⒛告訴人蔡旻雯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0)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63至36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59至361頁)。

告訴人湯韻臻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1)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79至38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75、381至382頁)。

告訴人陳珮緁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2)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97至398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99至403頁)。

告訴人楊建明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3)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616卷第393至396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389至390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387、391至392頁)。

告訴人王雅妏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4)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09至410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07、411頁)。

告訴人褚千瑀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5)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15至416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三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13、417至418頁)。

告訴人呂孟芳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6)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25至42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27至430頁)。

告訴人陳玥妘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7)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21至42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劉金霞(偵616卷第4

19、423至424頁)。告訴人陳乙瑄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8)⑴告訴人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616卷第440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33至43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35至438頁)。

告訴人魏鈴芳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9)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偵1260卷第55至74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0卷第27至28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1260卷31頁;偵616卷第443、447至448、451至452、455至456頁)。

③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魏鈴芳)(偵1260卷第29至30頁)。

告訴人丁仁傑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0)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63至46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59至461頁)。

告訴人林奕良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1)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6卷第473至47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616卷第469至471、475頁)。

告訴人黃睿朋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2)⑴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0卷第77至78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1260卷第81至82、85至87頁)。

③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黃睿朋)(偵1260卷第79頁)。

告訴人魏云萱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3)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偵1261卷第43至45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1卷第27至2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偵1261卷第31、37至42、63頁)。

③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魏云萱)(偵1261卷第29頁)。

告訴人許佳玲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4)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261卷第81至84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1卷第65至66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受理詐欺案件165反詐騙平臺系統檢核表(偵1261卷第69至70、75至7

6、79至80、85頁)。③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許佳玲)(偵1261卷第67頁)。

告訴人謝天漢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5)⑴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偵1261卷第101至102頁)。

⑵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1卷第87、10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偵1261卷第88、91至92、96、105頁)。

③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謝天漢)(偵1261卷第89頁)。

㈡附表二所示金融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交易明細(偵11207卷第55頁)。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交易明細(偵11207卷第119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交易明細(偵11207卷第1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交易明細(偵11207卷第175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227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263頁)。

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281頁)。

⒏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313頁)。

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335頁)。

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351頁)。

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K帳戶)(偵616卷第373頁)。

⒓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L帳戶)(偵616卷第385頁)。

⒔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05頁)。

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N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225頁)。

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O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31頁)。

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P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41頁)。

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49頁)。

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R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53頁)。

⒚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57頁)。

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T帳戶)交易明細(偵616卷第467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U帳戶)交易明細(偵1261卷第109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V帳戶)交易明細(偵1261卷第113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辦詐欺車手提領影像一覽表(偵11207卷第21頁)。

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車手影像調閱查緝管制表(偵616卷215至224頁)。

㈤車手陳政佑提領明細(偵616 卷第211 至213 頁;偵11207卷第35、41至43頁;偵1260卷第17頁;偵1261卷第19頁)。

㈥現場照片(偵11207卷第53頁)。

㈦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偵1260卷第21至24頁;偵11207 卷第23至33頁、37至39、51頁)。

㈧提領影像畫面截圖(偵616卷第23至53頁;偵1260卷第19至20頁;偵1261卷第23至26頁;偵11207卷第45至49頁)。

㈨被告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檢附之光碟片1片、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583 號判決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21號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第770、783號筆錄影本(本院卷第197至246頁)。

㈩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4年8月14日雲警南偵字第1140014605號函檢送之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63至266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4 年8月18日雲警螺偵字第11400149

62號函檢送之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73至275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4 年8月26日雲警螺偵字第1140022663號函檢送之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77至281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