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6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1
9、2324、2478、2714、280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9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將起訴書附表部分事項為後列附表二之更正,及證據欄增列「被告林志坪於本院之自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30、1231號刑事判決」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量刑部分㈠被告本案係擔任領款轉交之第一線車手角色,在犯罪集團中
位階較低,對整體犯行參與程度有限。而本案犯行造成33位被害人受害,財產損失各為新臺幣(下同)數萬元至20萬元間,款項雖非甚鉅,但亦有相當數額。審酌被告在犯罪集團中之角色,犯罪手段、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本院認以低刑度為被告量刑框架上限,應能妥適反應被告行為之惡性。再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任一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暨參酌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
⒉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其他詐欺犯行業經判決確定,而可能與
本案有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待其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
⒊為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
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法院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得適度審酌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認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充分評價被告本案之犯行,爰裁量不再併科洗錢防制法之罰金刑,此併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㈠洗錢財物沒收部分:
⒈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上揭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予適用。次按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洗錢標的」,其法律效果為絕對義務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得以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加以調節,而不予宣告沒收或僅就部分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適用刑法第38條第4項關於犯罪物追徵價額之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⒉本案並無證據認定被告係實際保有本案遭詐財物財產上全部
利益之人,如仍依前揭規定,就未扣案之洗錢財物宣告全額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供稱本案係以提領金額之1%計算報酬,而本案被告提領之款項共計為289萬5千元,以1%計算,報酬共為28,950元。
就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為免治絲益棼,本案僅於主文欄最後宣告沒收本案全部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宗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二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匯款時間」更正為「113年11月02日18時11分許」、「匯款金額」欄更正為「8萬5,000元」。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匯款時間」欄更正為「113年11月2日20時16分許」。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假APP名稱更正為「詠旭APP」。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匯款時間④」更正為「113年12月2日10時1分」。 五、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提領金額」欄更正為「6萬元」。 六、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提領金額」欄更為「3萬元」。 七、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詐欺方式」欄結識告訴人祁千又之方式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5日19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祁千又」。 八、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提領地點」欄更正地址為「雲林縣○○鎮○○路00號」。 九、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提領地點」欄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新光郵局」。 十、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詐欺方式」欄中之「陳俊朋」更正為「廖逸庭」。 十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9之「匯款時間②」欄更正為「113年11月27日8時59分」。 十三、起訴書附表編號33之「提領時間①」欄更正為「113年12月07日22時21分」。 十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0提領地點,更正為①②③④待查,⑤⑥為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十五、起訴書附表編號32地點待查⑨⑩⑪部分,更正為「嘉義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林達鄰店」,此部分提領地點見被告另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附表。--------------------------------------------------------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19號114年度偵字第2324號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被 告 林志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坪於民國113年10月初某不詳時間,透過社群平台Facebook之求職社團,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阮月蕉(香蕉圖案)」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約定可獲取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指定帳戶。嗣林志坪依「阮月蕉(香蕉圖案)」之指示,至指定位置拿取提款卡、密碼、工作手機,並騎乘該詐騙集團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提款機提領贓款,並於提領贓款後,依「阮月蕉(香蕉圖案)」指示將提領贓款、提款卡及普通重型機車以丟包方式交付與該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協助該詐騙集團隱匿不法所得。嗣經警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65詐欺提領熱點及相關共犯之指訴並調閱相關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案經卓宏豫、郭家瑋、洪采安、卓欣儀、林昀羲、詹弘義、鄭志雄、許擇南、胡宇崴、黃昱銘、陳玉如、陳俊儒、蔡玉菁、王秀年、王姵筠、黃戀喬、馬韻筑、陳景涵、祁千又、范郁欣、高家穎、劉麗珠、陳俊朋、廖逸庭、沈逸凡、吳明真、許家梅、陳彥禎、蔡宜眞、柯名軒等人分別訴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虎尾、臺西、斗南分局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坪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卓宏豫、郭家瑋、洪采安、卓欣儀、林昀羲、詹弘義、鄭志雄、許擇南、胡宇威、黃昱銘、陳玉如、陳俊儒、蔡玉菁、王秀年、王姵筠、黃戀喬、馬韻筑、陳景涵、祁千又、范郁欣、高家穎、劉麗珠、陳俊朋、廖逸庭、沈逸凡、吳明真、許家梅、陳彥禎、蔡宜眞、柯名軒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張聖雄、黃品勝、梁玉修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提領影像擷圖、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告訴人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及轉帳單據)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等罪嫌。被告與「阮月嬌(香蕉圖案)」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時地有異,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多次犯案,建請量處最輕有期徒刑4年,以示儆懲。本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周甫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珮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 告訴人 (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案號 證據 1 卓宏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先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卓宏豫聯繫並誆稱:至投資網站「Bihain」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卓宏豫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0月29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10月29日18時57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0月29日19時14分許 ②113年10月29日19時15分許 ③113年10月29日19時15分許 ④113年10月29日19時16分許 ⑤113年10月29日19時16分許 ⑥113年10月29日19時17分許 ⑦113年10月29日19時17分許 ⑧113年10月29日19時18分許 ⑨113年10月29日19時18分許 ⑩113年10月29日19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 郭家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先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承】與郭家瑋聯繫並誆稱:其是松果購物的員工,參與投資活動可無條件獲得20%活饋金云云,致郭家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29日20時35分許 1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9日20時49分許 1萬元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3 洪采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0日,先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Wei】與洪采安聯繫並誆稱:其是Yahoo購物中心的員工,參加Yahoo拍賣活動幫他操作網頁可領取現金回饋云云,致洪采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0月29日22時11分許 ②113年10月29日22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0月29日22時33分許 ②113年10月29日22時34分許 ③113年10月29日22時35分許 ④113年10月29日22時3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4,000元 雲林縣○○鄉○○路00號(全家-麥寮新合順)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4 卓欣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9日,先在社群軟體「臉書」【股市黑馬日報】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文隆】、【雅琳】、【金龍艦隊第五小隊E-120】、【林雅倫】群組【龍華投資風控團隊】、【Aplo SAS】與卓欣儀聯繫並誆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卓欣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日11時1分許 10萬元 NGUYE NVANNG HIA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02日11時12分許 ②113年11月02日11時13分許 ③113年11月02日11時14分許 ④113年11月02日11時14分許 ⑤113年11月02日11時1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5 林昀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先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ID:benz08.07】與林昀羲聯繫並誆稱:自己的帳戶被凍結需要借錢云云,致林昀羲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0月26日14時33分許 ②113年10月26日14時34分許 ③113年10月26日15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9,000元 NGUYEN VAN HIEU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02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11月02日18時31分許 ③113年11月02日18時31分許 ④113年11月02日18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4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6 詹弘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假冒吳淡如名義之一頁式投資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宛如】與詹弘義聯繫並誆稱:下載「詠旭」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詹弘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日20時13分許 3萬元 鍾佩均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02日20時47分許 ②113年11月02日20時4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雲林縣○○鎮○○里○○路00號 (統一超商 欣怡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7 鄭志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玥琳】、【Aplo】、【佳怡】群組【股市航海】與鄭志雄聯繫並誆稱:至「泓策創業投資APP」下單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志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5日20時29分許 ②113年11月6日8時56分許 ③113年11月6日8時58分許 ①4萬5,000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3年11月06日9時38分許 ②113年11月06日9時39分許 ③113年11月06日9時40分許 ④113年11月06日9時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號(麥寮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8 許擇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邦投資客服人員】與許擇南聯繫並誆稱:下載「樂邦投資APP」云云,致許擇南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6日12時39分許 10萬6,000元 DINH NGOC DUC(丁玉德)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06日13時5分許 ②113年11月06日13時5分許 ③113年11月06日13時6分許 ④113年11月06日13時6分許 ⑤113年11月06日13時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219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9 張聖雄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先在影音軟體「抖音TikTok」刊登投資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文魁】、【林莯玲】群組【共信財富銀】與張聖雄聯繫並誆稱:代操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聖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1日9時9分許 ②113年11月11日9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BUI DINH CUONG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1日9時53分許 ②113年11月11日9時54分許 ③113年11月11日9時55分許 ④113年11月11日9時56分許 ⑤113年11月11日9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00號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0 黃品勝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心如】群組【風雨同舟】與黃品勝聯繫並誆稱:到投資網站【拉格納、聯上】下單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品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4日9時3分許 ②113年11月14日9時5分許 ③113年11月18日8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4萬元 吳世才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4日10時17分許 ②113年11月14日10時18分許 ③113年11月14日10時18分許 ④113年11月14日10時19分許 ⑤113年11月18日9時43分許 ⑥113年11月18日9時4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①②③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④⑤⑥ 待查 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3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1 胡宇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先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娜怡】、【昶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組【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與胡宇威聯繫並誆稱:下載「昶旭APP」下單投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胡宇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8時48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8時50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5日9時16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9時17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9時17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9時18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9時18分許 ⑥113年11月15日9時19分許 ⑦113年11月15日9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324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7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2 黃昱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先在影音軟體「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影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杉本】、【李靜瑜】與黃昱銘聯繫並誆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昱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9時1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5日9時26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9時27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9時28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9時28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324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7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3 陳玉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當沖小王子】、【許曉晴】與陳玉如聯繫並誆稱:使用「泓策」網頁下單投單可獲利云云,致陳玉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9時13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9時15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9時17分許 ④113年11月12日10時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③5,000元 ④2萬5,000元 ①②③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5日10時19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0時20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10時20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10時21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10時21分許 ⑥113年11月15日10時22分許 ⑦113年12月2日10時22分許 ⑧113年12月2日10時2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⑥5,000元 ⑦2萬元 ⑧5,000元 ①②③④⑤⑥ 雲林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⑦⑧ 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324、2478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7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4 陳俊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Amy徐熙倩】與陳俊儒聯繫並誆稱:下載「沃旭APP」下單投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俊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10時36分許 1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5日10時49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0時50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10時50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10時51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10時52分許 ⑥113年11月15日10時53分許 ⑦113年11月15日10時53分許 ⑧113年11月15日10時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324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7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5 蔡玉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活動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淑薇】、【麥格子客服欣怡】群組【股海雲圖】與蔡玉菁聯繫並誆稱:至投資網站「麥格子資產管理」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蔡玉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13時47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3時54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14時18分許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 (四湖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1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6 梁玉修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1日,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活動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芸財經】、【小吳(助教)】群組【財經天地】與梁玉修聯繫並誆稱:至投資網站「鑽石一號」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梁玉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14時59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15時17分許 2萬元 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1樓 (全家-四湖尖山堡)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24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7 王秀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0日,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假冒謝哲青身分刊登活動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淇】、【沃旭客服-小雪】及群組【G7股市最前線】與王秀年聯繫並誆稱:下載「沃旭」投資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秀年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17時51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7時53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18時3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18時7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18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4萬元 ①②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④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5日17時54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7時54分許 ③113年11月15日17時55分許 ④113年11月15日17時56分許 ⑤113年11月15日17時56分許 ⑥113年11月15日18時21分許 ⑦113年11月15日18時18分許 ⑧113年11月15日18時18分許 ⑨113年11月15日18時19分許 ⑩113年11月15日18時19分許 ⑪113年11月15日18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1萬元 ①-⑤ 雲林縣○○鄉○○路000號(四湖郵局) ⑥-⑪ 雲林縣○○鄉○○村○○○路00號(四湖鄉農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14張、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8 王姵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8日10時許,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博股開來178】與陳彥禎聯繫並誆稱:下載「WVST」APP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彥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15時53分許 4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16時7分許 4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 (四湖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1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19 黃戀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底,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麗娜】、【劉姵蓉】群組【娜娜小學堂】與黃戀喬聯繫並誆稱:下載「威文富投」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戀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15時59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16時7分許 5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 (四湖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1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0 馬韻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0日,先以交友軟體「緣圈」暱稱【Jimust】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與馬韻筑聯繫並誆稱:參加Yahoo拍賣活動幫他操作網頁可領取回饋云云,致馬韻筑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5日19時47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20時6分許 1萬元 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四湖鄉農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1 陳景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先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江翰霆】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景涵聯繫並誆稱:參加Yahoo拍賣活動幫他操作網頁可領取回饋云云,致陳景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21時8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21時9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21時14分許 2萬元 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1樓 (全家-四湖尖山堡)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24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2 祁千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13年11月15日00時29分許及同年11月18日0時9分許,先在影音軟體「抖音TikTok」刊登投資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宇凱】與祁千又聯繫並誆稱:保證投資獲利云云,致祁千又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8日0時9分許 2萬元 BUI QUANG ICH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8日0時15分許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號(大埤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3 范郁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范郁欣聯繫並誆稱:下單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范郁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8日8時54分許 ②113年11月18日9時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吳世才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8日9時44分許 ②113年11月18日9時44分許 ③113年11月18日9時45分許 ④113年11月18日9時45分許 ⑤113年11月18日9時4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4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4 高家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先在交友軟體「SOGA」結識高家穎,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漢】、【松果購物-客服】、【立馬貸】、【Chun】、【華軒汽車加油金】、【吳駿男-豬仔】、【集客權利車零件中心】、【金好機車貸款】、【Ting】、【桑Q幣商】、【黃勝發】與高家穎聯繫並誆稱:參加活動可獲得回饋金云云,致高家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19日18時55分許 5萬元 吳世才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19日19時19分許 ②113年11月19日19時20分許 ③113年11月19日19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陽信銀行-雲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3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5 劉麗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初,先在網路投放投資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劉麗珠聯繫並誆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麗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6日8時41分許 10萬元 阮青孝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6日9時32分許 ②113年11月26日9時32分許 ③113年11月26日9時33分許 ④113年11月26日9時34分許 ⑤113年11月26日9時3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6 陳俊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分析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mart智富.真投資研究室】、【楊雪萱】、【德捷-客服雯雯】群組【雪萱股市交流群】與陳俊朋聯繫並誆稱:下載「德捷 Pro」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俊朋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26日9時44分許 ②113年11月26日9時47分許 ③113年11月26日9時4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屈維倫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6日10時43分許 ②113年11月26日10時45分許 ③113年11月26日10時4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3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7 廖逸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某時許,先在影音軟體「抖音」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芷瑩Queen】、【萬佳富投專員】群組【P13學習小課堂】與陳俊朋聯繫並誆稱:在投資網站「萬佳富投」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俊朋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6日10時17分許 10萬元 HOANG THANH HAI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6日11時11分許 ②113年11月26日11時11分許 ③113年11月26日11時12分許 ④113年11月26日11時12分許 ⑤113年11月26日11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8 沈逸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10時42分許,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學習小組95】與沈逸凡聯繫並誆稱:至網站萬佳投資下單保證獲利云云,致沈逸凡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7日8時34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7日8時49分許 ②113年11月27日8時50分許 ③113年11月27日8時51分許 ④113年11月27日8時52分許 ⑤113年11月27日8時52分許 ⑥113年11月27日9時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9,000元 ⑥1萬元 ①②③④⑤ 雲林縣○○鄉○○路00號(麥寮郵局) ⑥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29 吳明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先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貼文,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安琪】與吳明真聯繫並誆稱:至「泓策創業投資網站」下單保證每天獲利8%云云,致吳明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27日8時56分許 ②113年11月27日8時56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8,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7日9時10分許 ②113年11月27日9時11分許 ③113年11月27日9時11分許 ④113年11月27日9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8,000元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本會)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30 許家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先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楊皓成】與許家梅聯繫並誆稱:謊稱其是Yahoo的員工,邀請伊一起參加活動回饋,復稱被公司發現需要借款250萬元云云,致許家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15日13時9分許 ②113年11月15日13時13分許 ①10萬元 ②4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7日13時25分許 ②113年11月27日13時26分許 ③113年11月27日13時26分許 ④113年11月27日13時27分許 ⑤113年11月27日13時28分許 ⑥113年11月27日13時29分許 ⑦113年11月27日13時29分許 ⑧113年11月27日13時3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4,000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全家-麥寮新泰順)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31 陳彥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某時許,先在影音軟體「抖音」刊登投資廣告影音,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先鋒】、【林子玥】、【安睿宏觀營業員NO.1】群組【智贏未來之路】與陳彥禎聯繫並誆稱:下載「azimmt PRO」APP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彥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1月27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40分許 5萬元 雲林縣○○鄉○○路00號(麥寮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714號 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32 蔡宜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凱琳】與蔡宜眞聯繫並誆稱:下單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宜眞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11月27日13時37分許 ②113年11月28日13時48分許 ③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許 ①10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① 阮國旗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③ 翁世未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27日14時28分許 ②113年11月27日14時29分許 ③113年11月27日14時29分許 ④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許 ⑤113年11月27日14時31分許 ⑥113年11月29日00時1分許 ⑦113年11月29日00時2分許 ⑧113年11月29日00時2分許 ⑨113年11月29日9時50分許 ⑩113年11月29日9時50分許 ⑪113年11月29日9時5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1萬元 ①②③④⑤ 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褒忠門市) ⑥⑦⑧⑨⑩⑪ 待查 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5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33 柯名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30日初,先以交友軟體「柴犬-Pikabu」結識,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Ru】與柯名軒聯繫並誆稱:至投資網站「ETmail」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柯名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如右列情節匯款致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12月7日21時58分許 5萬元 喬里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2月07日22時22分許 ②113年12月7日22時22分許 ③113年12月7日22時2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雲林縣○○鄉○○路0號(大埤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800號 ATM監視器提領影像擷圖4張、該帳戶交易紀錄明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