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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偉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114年度訴字第40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9332號、第96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蘇偉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01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經合法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15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復於115年1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