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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桓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8號、第4651號、第5935號、第5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桓岫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桓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12月29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該署114年11月25日中檢介己114執12597字第1149155475號函、該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己字第12597號執行指揮書(甲)副本及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