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炫凱指定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6
2、7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炫凱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因涉本案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734號案件另行羈押在案,有該院押票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在押,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另案在押之日即114年12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