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義祥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品先選任辯護人 張弘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義祥、林品先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