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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駿紘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黃永吉律師上列被告妨害自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42號、113年度偵字第1026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駿紘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高駿紘因涉犯妨害自由致死罪,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其間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114年2月17日起,借執行另案殘刑1年14日,至115年2月22日縮刑期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衡諸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並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前已有通緝之前案紀錄,且於本案案發後隨即出國數月,未能配合歸案調查,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羈押事由及必要,爰由本院自執行期滿釋放同日起再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5年3月29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3月10日訊問被告,及參酌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認被告應自11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