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建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第55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B16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零伍元,沒收之。
事 實
一、B16(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阿建」)於民國114年1月底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B17(另行審結,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大里總管」)、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美圖秀秀」、「味全龍」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取財集團之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本案並非最先繫屬之法院,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及審判範圍,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貨運16888」作為聯繫及交辦事務之用,由B16、B17搭檔,B17負責開車載B16前往提款,由B16負責擔任提領車手,提款後再將款項交付B17,B17再依指示將款項轉交不詳詐欺成員,製造金流斷點,妨礙國家調查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約定B16、B17每日各可獲得提領款項之百分之1.5作為報酬,B16、B17與前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1、2月間,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B17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B16,先前往雲林縣○○鎮○○○號及雲林縣○○鎮○○○號,由B16領取內有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由B16予以提領,B16再將其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B17,B17再依「美圖秀秀」之指示,在不特定之地點交付前開款項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妨礙國家調查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及A09、A10、A11、B1、B02、B03、B04、B05、B
06、B07、B08、B09、B10、B11、B12、B13、B14、B15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B16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偵5526卷第13至21頁;偵4936第19至22、47至53頁;偵4353卷第209至213頁;本院卷第53至69頁),並有附件所示之人證、書證在卷可憑,核屬相符,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前詐欺犯罪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其犯行,倘獲有犯罪所得而自動繳交者,即合於減輕其刑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修正後詐欺犯罪行為人除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外,尚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詐欺犯罪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符得減刑之規定,而限制行為人支付調(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時間,又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修正理由意旨參照)。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及其共犯對附表一編號2、6、11、13、19、21、22、25
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多次匯款至附表一編號
2、6、11、13、19、21、22、25所示帳戶內,就相同被害人部分,乃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對同一被害人行詐欺之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部分,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聯性,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所為上揭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行,各係為達同一加重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為數階段之舉動,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25罪,被害人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上開所犯,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案件類型;又被告就前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時,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另被告所獲得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6,305元,業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回扣案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本院卷第179至181頁)在卷可憑,爰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又本案被告之犯
罪所得業已繳回扣案,已如前述;再者,被告所犯洗錢罪,與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均屬詐欺犯罪,故被告25次洗錢犯行均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另被告25次洗錢犯行亦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不重複減輕)。⒉然被告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
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爰審酌我國詐騙犯罪集團猖獗,為嚴重社會問題,係政府嚴
格查緝對象,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取財集團,負責擔任提款車手,無視他人財產權益,而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將詐騙款項提領後轉交上手,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機關難以追緝溯源,足徵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與法治觀念,助長詐騙集團猖獗興盛,又其犯罪手法縝密,所為已嚴重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造成前述被害人財產損失嚴重,且未能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5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犯罪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態度,又其僅係擔任提款車手,相較犯罪較為核心成員即實際策劃、分配任務、施用詐術、終局保有詐欺所得等情狀觀之,顯屬較次要功能,兼衡其前科素行、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如本院卷宗第225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㈩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本院考量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數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為避免分別定應執行刑下產生之內部界線拘束效應,影響後續法院綜合評價決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本案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本案25次犯行,共獲得16,305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述
明確(本院卷第92、224頁),此部分報酬被告已自動繳回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㈡就被告所提領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
告僅負責依指示領取提款卡提領款項後轉交其他成員,顯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未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 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121條、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31條、第233條第1項、第235條第1項、第2項、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3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319條之3第4項而犯第1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4第3項、第339條、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第358條至第362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172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113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21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31條第2項、第5項、第33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74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92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9 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件號碼 1 B14(提告) 於114年2月6日13時7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13時43分 1萬6,036元 梁文閣(Z000000000)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7 2 B15(提告) 於114年2月5日17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13時54分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8 114年2月6日13時55分 4,000元 3 B06(提告) 於114年2月6日19時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19時57分 4萬9,985元 洪國忠(Z000000000)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9 4 B05(提告) 於114年2月6日20時27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20時18分 4萬9,987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8 5 B07(提告) 於114年2月6日18時4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20時21分 2萬6,012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0 6 B10(提告) 於114年2月6日某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5時31分 1萬元 王曜紘(Z000000000)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3 114年2月7日15時33分 1萬元 7 B08(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5時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5時48分 4萬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1 8 B09(提告) 於114年2月6日某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6時30分 1萬6,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2 9 B12(提告) 於114年2月7日某時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5時56分 3萬3,123元 王曜紘(Z000000000)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5 10 B11(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5時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6時4分 9,019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4 11 B13(提告) 於114年2月7日某時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6時8分 4萬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6 114年2月7日16時23分 7,123元 12 A02(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6時20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7時19分 4萬9,984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3 A03(提告) 於114年2月6日某時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7時23分 4萬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14年2月7日17時26分 3萬6,030元 114年2月7日18時08分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2月7日18時11分 1萬3,985元 14 A04(提告) 於114年2月7日某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交易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7時49分 3萬123元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5 A05(提告) 於114年1月28日某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交易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8時8分 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6 A06(提告) 於114年2月1日某時起,以假房屋租賃交易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8時10分 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7 A07(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2時7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8時22分 4萬3,043元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8 A08(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9時6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22時23分 2萬5,05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4353號、第4936號 19 A09(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4時38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5時48分 4萬9,986元 王曜紘(Z000000000)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1 114年2月7日15時49分 8,123元 20 A11(提告) 於114年2月7日某時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5時57分 4萬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3 21 A10(提告) 於114年2月7日15時13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時2月7日16時5分 9,999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2 114時2月7日16時8分 9,998元 114時2月7日16時11分 3,998元 22 B02(提告) 於114年2月7日某時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6時14分 5萬元 王子維(Z000000000)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5 114年2月7日16時15分 1萬1,000元 23 趙 云 (提告) 於114年2月6日9時22分許起,以假房屋租賃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7日16時47分 3萬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4 24 B04(提告) 於114年2月6日21時56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23時44分 3萬8,021元 洪國忠(Z000000000)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警另案偵辦)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7 25 B03(提告) 於114年2月6日19時36分許起,以假買賣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 114年2月6日21時30分 9萬9,987元 114年度偵字第5526號警方彙整資料編號6 114年2月6日21時43分 2萬20元 114年2月7日0時9分 4萬9,987元 114年2月7日0時20分 4萬9,988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對應之附表一被害人編號 1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6日13時46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路00號全聯-斗六文化門市 編號1(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1萬元) 2 114年2月6日13時47分 6,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3 114年2月6日14時 1萬4,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成苑門市 編號2(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1萬8,000元) 4 114年2月6日14時1分 1萬8,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6日20時7分 4萬9,000元 雲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編號3 6 114年2月6日20時31分 5萬元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B1家樂福-斗六店 編號4、5 7 114年2月6日20時33分 2萬6,000元 8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5時40分 2萬元 雲林縣○○鄉○○00號萊爾富超商-莿桐興桐店 編號6(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3萬、1萬5,000元) 9 114年2月7日15時41分 2萬元 10 114年2月7日15時42分 2萬元 11 114年2月7日15時42分 5,000元 12 114年2月7日16時1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雲桐門市 編號7 13 114年2月7日16時2分 2萬元 14 114年2月7日16時2分 2,000元 15 114年2月7日16時53分 1萬3,000元 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晟安門市 編號8 1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6時3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雲桐門市 編號9 17 114年2月7日16時4分 1萬3,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18 114年2月7日16時12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莿桐雲承店 編號10、11 19 114年2月7日16時14分 2萬元 20 114年2月7日16時15分 1萬9,000元 21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7時34分 13萬9,000元 雲林縣○○鎮○○路0號OK便利商店-西螺建興店 編號12、13(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2,993元)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8時5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西螺延平店 編號14(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2萬123元) 23 114年2月7日18時6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3-1 114年2月7日18時6分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24 114年2月7日18時14分 5萬2,000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西螺埔心郵局 編號13、15、16 25 114年2月7日18時29分 4萬8,000元 雲林縣○○鎮○○路00000號西螺郵局 編號17(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1萬5,000元) 2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22時34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二崙新崙店 編號18 27 114年2月7日22時35分 5,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2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5時51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樹子腳門市 編號19 29 114年2月7日15時51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0 114年2月7日15時52分 1萬8,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31 114年2月7日16時18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莿桐美人桃店 編號20、21 32 114年2月7日16時19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3 114年2月7日16時20分 2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3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7日16時35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鄉○○路00號莿桐郵局 編號22(另含有不詳之人匯入之3萬3,600元、2萬9,000元) 35 114年2月7日16時36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6 114年2月7日16時37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7 114年2月7日16時37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8 114年2月7日16時38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39 114年2月7日16時39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0 114年2月7日16時40分 3,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41 114年2月7日17時0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莿桐饒平郵局 編號23 42 114年2月7日17時1分 7,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43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6日23時52分 1萬1,000元 不詳地點 編號24 44 114年2月7日0時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斗六永昌店 45 114年2月7日0時1分 7,000元(另有手續費5元) 46 114年2月7日0時14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斗六牛桃灣店 編號25 47 114年2月7日0時15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8 114年2月7日0時16分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49 114年2月7日0時25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保庄門市 50 114年2月7日0時26分 2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51 114年2月7日0時26分 1萬元(另有手續費5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B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一、人證部分:㈠證人即告訴人B14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⒈告訴人B14於114年2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83至28
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B15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⒈告訴人B15於114年2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93至29
7頁)㈢證人即告訴人B06之證述:(附表一編號3)⒈告訴人B06於114年2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89至19
0頁)㈣證人即告訴人B05之證述:(附表一編號4)⒈告訴人B05於114年2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79至18
0頁)㈤證人即告訴人B07之證述:(附表一編號5)⒈告訴人B07於114年2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97至20
1頁)㈥證人即告訴人B10之證述:(附表一編號6)⒈告訴人B10於114年2月9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35至23
6頁)㈦證人即告訴人B08之證述:(附表一編號7)⒈告訴人B08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13至21
7頁)㈧證人即告訴人B09之證述:(附表一編號8)⒈告訴人B09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27至22
8頁)㈨證人即告訴人B12之證述:(附表一編號9)⒈告訴人B12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55至25
7頁)㈩證人即告訴人B11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0)⒈告訴人B11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45至24
7頁)證人即告訴人B13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1)⒈告訴人B13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269至27
3頁)證人即告訴人A02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2)⒈告訴人A02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23至24
頁)證人即告訴人A03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3)⒈告訴人A03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35至37
頁)證人即告訴人A04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4)⒈告訴人A04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68至69
頁)證人即告訴人A05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5)⒈告訴人A05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93至95
頁)證人即告訴人A06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6)⒈告訴人A06於114年2月11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114至1
15頁)證人即告訴人A07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7)⒈告訴人A07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127至12
9頁)證人即告訴人A08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8)⒈告訴人A08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4353卷第154至15
5頁)證人即告訴人A09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9)⒈告訴人A09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45至46
頁)證人即告訴人A11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0)⒈告訴人A11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67至68
頁)證人即告訴人A10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1)⒈告訴人A10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57至58
頁)證人即告訴人B02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2)⒈告訴人B02於114年2月10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05至1
07頁)證人即告訴人B1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3)⒈告訴人B1於114年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85至89頁
)證人即告訴人B04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4)⒈告訴人B04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55至15
7頁)證人即告訴人B03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5)⒈告訴人B03於114年2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129至13
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B17之證述:
⒈被告B17於114年2月21日之警詢筆錄(偵5526卷第31至35頁
)⒉被告B17於114年4月1日之警詢筆錄(偵4936卷第9至17頁)⒊被告B17於114年7月17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4936卷
第47至53頁)
二、書證部分:㈠告訴人B14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87至
288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89至291頁)㈡告訴人B15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303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99至
300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301至302、305頁)㈢告訴人B06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3)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191至
192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193至195頁)㈣告訴人B05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4)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185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181至
182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183、187頁)㈤告訴人B07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5)⒈告訴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卷內查無資料)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03至
204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萬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05、209頁)㈥告訴人B10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6)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37至
238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39至241頁)㈦告訴人B08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7)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19至
220頁)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21、225頁)㈧告訴人B09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8)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231
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29至
230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23、233頁)㈨告訴人B12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9)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263至265
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59至
260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61、267頁)㈩告訴人B11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0)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49至
250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51至253頁)告訴人B13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1)⒈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275至
276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277至279頁)告訴人A02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2)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27至29頁
)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17至1
8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欺案件檢核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3卷第13至15、19至21、25頁)告訴人A03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3)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49至57頁
)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41至4
3頁)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
件檢核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353卷第31至34、39、47、59至60、63至64頁)告訴人A04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4)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77
至84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70至7
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353卷第67、72、85至86頁)告訴人A05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5)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103
至110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101至
102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3卷第87至91、99頁)告訴人A06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6)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120、122
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116至
11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3卷第111至113、119頁)告訴人A07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7)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131
至143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125至
126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53卷第123、145至149頁)告訴人A08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8)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4353卷第160至164
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53卷第156至
157頁)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3卷第151至153、159頁)告訴人A09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19)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51至53頁
)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47至4
8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49至50、55頁)告訴人A11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0)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73至79頁
)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69至7
0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71至72、81頁)告訴人A10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1)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63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59至6
0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61至62、65頁)告訴人B02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2)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119
至121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111至
113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526卷第115至117、123至125頁)告訴人B1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3)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95
至101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91至9
2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93、103頁)告訴人B04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4)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貼文、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165
至173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15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161至163、175頁)告訴人B03遭詐欺之相關書證:(附表一編號25)⒈告訴人提出之網路對話及交易擷圖(偵5526卷第139至151
頁)⒉報案紀錄:
①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26卷第135至
136頁)②高雄市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26卷第137至138、153頁)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52
6卷第281 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
526卷第177 頁)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5526卷第211 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5526卷第243 頁)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4
353卷第169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偵4353卷第171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偵4353卷第173 至174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5526卷第4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5526卷第83頁)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
526卷第127 頁)提領畫面監視器影像(偵4353卷第175 至185 頁;偵5526
卷319 至341 頁)斗六分局車手影像調閱查緝管制表(偵5526卷第311 至315
頁)被害人匯款明細暨詐欺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偵4353卷第1
65 至167 頁;偵5526卷第37至41、307 至3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