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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37號114年度訴字第85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27、6034、6939、849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9521、105

89、105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合併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政廷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加起訴告訴人翁麗苹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陳政廷於民國113年8月間,參與由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波多野結衣」、「金龍」、「(老鷹圖案)」之人及其餘不詳人士所組成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陳政廷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前,非本案起訴範圍),由陳政廷負責提領款項並轉交之任務。陳政廷與「(老鷹圖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陳政廷於114年3月30日0時10分許前不詳時間,向「(老鷹圖案)」在不詳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含密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提領之款項全部放置在「(老鷹圖案)」指定之地點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

二、案經林奕杉、張家瑋、翁麗苹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于慧萍、蔣柏霳、黃君偉、陳彥初、陳素貞、黃昱潔、陳國維、王鈴鈞、張紫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康宏杰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祥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陳政廷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6027卷第13至18頁、第115至117頁《同偵6034卷第309至311頁》;偵6034卷第9至12頁;偵6939卷第9至12頁;偵8491卷第9至13頁、第15至25頁、第91至92頁;偵9521卷第35至48頁、第589至590頁《同偵10589卷第65至66頁;偵10594卷第91至92頁》;偵10589卷第7至13頁;偵10594卷第7至10頁;本院訴737卷第81至9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奕杉、張家瑋、翁麗苹、于慧萍、蔣柏霳、黃君偉、陳彥初、陳素貞、黃昱潔、陳國維、王鈴鈞、張紫仙、康宏杰、陳祥安、郭怡、李樂晨、梁歆、滑倩如、李方馨、張芷榕、曹金鳳、郭彥君、呂亞澤、林宇箴、林凊菄、葉佳怡、楊燦平、林亭吟、裴凡、王怡儒、陳美貞、陳良貞、王思憲、白仁雄、賴嘉華與被害人曹雅筑、吳美惠、郭人鳳及證人即另案被害人李彥龍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6027卷第67至70頁、第75至77頁、第83至87頁《同偵9521卷第265至269頁》、第93至95頁;偵6034卷第35至36頁、第53至56頁、第71至72頁、第83至90頁、第118至119頁、第137至139頁、第161至162頁、第173至179頁、第257至259頁、第275至277頁;偵6939卷第23至24頁《同偵6939卷第45至46頁》;偵8491卷第49至51頁、第53至55頁;偵9521卷第116至119頁、第135至137頁、第167至172頁、第183至184頁、第195至199頁、第214至219頁、第235至236頁、第245至249頁、第327至328頁、第343至344頁、第356至358頁、第373至375頁、第385至386頁、第419至421頁、第463至465頁、第476至478頁、第487至489頁、第519至525頁、第547至549頁;偵10589卷第15至22頁;偵10594卷第27至28頁、第54至55頁;本院訴737卷第81至92頁),並有報案資料(含警察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027卷第65頁、第71至73頁、第79至80頁、第81頁《同偵9521卷第271頁》、第89至91頁、第97頁;偵6034卷第37至39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1頁、第57至60頁、第67至69頁、第73至74頁、第79頁、第91至105頁、第117頁、第120至123頁、第135頁、第145至151頁、第155至160頁、第171頁、第181至223頁、第255頁、第261至267頁、第279至281頁、第285至287頁;偵9521卷第263頁、第273頁、第277至292頁;偵6939卷第19至21頁《同偵6939卷第41至43頁》、第25至27頁《同偵6939卷第47至49頁》、第39頁《同偵6939卷第61頁》;偵8491卷第57至58頁;偵9521卷第115頁、第120頁、第121至126頁、第133頁、第139至149頁、第181頁、第185至187頁、第189至191頁、第193頁、第201至206頁、第211至213頁、第220至221頁、第227至232頁、第237至239頁、第243頁、第251至256頁、第325頁、第329至334頁、第341頁、第345至349頁、第355頁、第359至364頁、第371至372頁、第376至378頁、第383頁、第387至397頁、第417頁、第423至427頁、第443至457頁、第459至462頁、第473至475頁、第479至480頁、第485頁、第491至499頁、第503至518頁、第527至528頁、第543至545頁、第551至563頁;偵10589卷第37至38頁、第41頁;偵10594卷第25頁、第29至31頁、第51至53頁、第56至59頁)、對話紀錄(含匯款及轉帳截圖、廣告頁面截圖)(見偵9521卷第293至323頁;偵6034卷第41至42頁、第61至62頁、第75至76頁、第107至116頁、第125至134頁、第143頁、第163至168頁、第245至251頁、第269至271頁、第283頁;偵6939卷第33至37頁《同偵6939卷第5559頁》;偵8491卷第61至69頁;偵9521卷第127至131頁、第151至158頁、第161至165頁、第173至176頁、第223至226頁、第241至242頁、第257至261頁、第335至339頁、第351至352頁、第365至368頁、第379至382頁、第401至409頁、第429至439頁、第467至472頁、第529至541頁、第567至571頁;偵10594卷第35至49頁、第62至66頁)、帳戶個資檢視頁面截圖(見偵6034卷第14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與照片(見偵6034卷第225至231頁;偵8491卷第59頁)、告訴人存摺影本(見偵6034卷第233至241頁;偵6939卷第31頁《同偵6939卷第53頁》)、告訴人金融卡影本(見偵6034卷第243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陳玉茹名片照片影本與簡訊截圖(見偵9521卷第159頁)、匯款及轉帳畫面截圖、嘉里快遞系統畫面截圖、陸軍後勤訓練中心吳宗儒識別證照片影本(見偵9521卷第177至178頁)、帳戶客戶資料查詢結果與交易明細表(見偵9521卷第207至209頁)、郵政金融卡雲支付介面截圖(見偵9521卷第242頁)、匯款明細表(見偵9521卷第399頁)、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9521卷第411至41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與臨櫃存款憑證影本(偵9521卷第481至483頁)、帳戶資料(見偵10594卷第61頁)、帳戶通報資料(見偵10594卷第67頁)、轉帳交易紀錄(見偵10594卷第33頁)、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見偵6027卷第21頁、第57頁;偵6034卷第13至15頁;偵6939卷第13頁;偵8491卷第27頁《同偵8491卷第11頁與第19頁》、第29頁;偵9521卷第49至50頁、第591至600頁;偵10589卷第33頁、第67頁;偵10594卷第11至15頁、第93至94頁)、提領影像擷圖(見偵6027卷第23至53頁;偵6034卷第25至33頁;偵6939卷第13至14頁;偵8491卷第39至48頁;偵9521卷第51至61頁;偵10589卷第25至26頁;偵10594卷第17至20頁)、邱翠櫻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27卷第59頁;偵9521卷第77頁)、陳伈愉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偵6027卷第61頁;偵8491卷第31頁、第35頁)、陳昱銓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27卷第63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34卷第17頁)、邱彥翔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34卷第19至2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34卷第2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34卷第23頁)、黃郁文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偵6939卷第15至17頁)、盧彥琳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65頁)、陳家嘉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67至68頁)、詹晉達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69至72頁)、朱成仁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73頁)、陳美雲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75頁)、杜桂雄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79頁)、林昌翼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87至88頁)、劉偉文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83頁)、陳伈愉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85至89頁)、陳伈愉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91至92頁)、林淑芬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521卷第95至96頁)、范國盟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偵8491卷第33至34頁、第37頁;偵9521卷第97至98頁)、李彥龍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偵10589卷第31頁、第3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594卷第21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594卷第23頁)、北港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暨所附165系統查詢結果(見偵8491卷第99至10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5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85556號函(見偵9521卷第63頁)、帳號000000000000帳號之交易明細表(見偵9521卷第93至94頁)、被害人李彥龍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見偵10589卷第27頁)、被害人李彥龍報案資料(見偵10589卷第39頁)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之犯行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惟告訴人張芷榕於警詢中供稱:我當時就覺得是詐騙,才會轉帳新臺幣(下同)1元想要讓帳戶凍結等語(見偵9521卷第235頁),可認告訴人張芷榕並未陷於錯誤,進而發生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罪結果,可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僅止於未遂,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此僅是行為態樣之差異,無涉罪名之變更,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查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僅記載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人即告訴人翁麗苹受詐欺後,於114年4月2日12時55分許,匯款9,123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陳伈愉之帳戶,經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款時間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款項之事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下稱本案部分),惟經核告訴人翁麗苹因受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於114年3月29日13時3分、4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邱翠櫻帳戶內,並經被告提領(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下稱追加部分)。追加部分之犯罪事實雖與本案部分犯罪事實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金額均不相同,然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翁麗苹之數次施以詐術並取款之行為,係共同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故被告被訴告訴人翁麗苹之本案部分,應與追加部分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為公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告訴人翁麗苹之追加起訴部分為重複起訴,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詳後述)。

㈢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異種想像競合犯,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38所為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附表一編號23所為,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㈣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以前開詐欺手法誆騙被害人,惟其負責提領款項並轉交之工作,係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本案犯罪行為,是被告對於其自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各別從事所屬詐欺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老鷹圖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被告本案犯行,致財產法益受有損害危險之人共38人,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依前開說明,被告就本案所犯3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已著手於加重詐欺之實行,

惟尚未得手,屬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就被告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已著手於洗錢之實行,惟尚

未得手,屬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就被告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此部分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數件詐欺刑事前案紀

錄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被告未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不易遭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參以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洗錢之金額、被害人人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止於未遂等節。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達成調解。再考量告訴人翁麗苹、陳美貞、陳良貞、檢察官、被告之量刑意見,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150至15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參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行為時間之間隔,所犯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固屬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然絕大部分款項已經提領並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不知去向,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就該些款項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本院考量此部分款項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且日後仍有對於實際上保有上開洗錢財物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如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之財物。

㈡被告供稱:我只有拿到每天的車馬費為2,000元,最多一天會

收取1,00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又被告本案每日(共8天)共收取之金額如附表二,以收取款項總額與全部收取最大數額比例計算(以估算認定,並依罪疑惟輕原則,以最有利被告之方法計算),可認被告本案之報酬為5,776元(計算式:[2,000×8]×[【878,170+199,050+135,035+367,020+569,045+503,075+50,015+187,015】÷【1,000,000×8】]≒5,776,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上開款項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不受理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114年3月29日13時3分、4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邱翠櫻帳戶內,並經被告於114年3月29日13時27分、28分、29分、30分、31分許分別提領20,005元(共5次),並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受理該後起訴案件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參、查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521、10589、105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追加起訴告訴人翁麗苹部分,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27、6034、6939、84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提起公訴,於114年9月30日繫屬於本院之部分,屬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密接時空,對告訴人翁麗苹施以相類似詐術,而反覆侵害同一法益,而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如前所述,則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部分,重複向本院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意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日期與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含手續費) 1 曹雅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IG刊登抽獎廣告,誘使曹雅筑於114年3月瀏覽後聯繫,嗣向曹雅筑佯稱:捐款100元可參加抽獎、抽中大獎88,888元、加LINE暱稱「林瑋楓」領取獎項、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銀、街口支付認證等語,致曹雅筑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昱銓) 114年3月30日0時10分許 114年03月30日0時11分許 ①49,983元 ②49,984元 ①114年3月30日0時19分許 ②114年3月30日0時20分許 ③114年3月30日0時21分許 ④114年3月30日0時22分許 ⑤114年3月30日0時24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2 林奕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13時9分許假冒買家以IG連繫林奕杉,嗣向林奕杉佯稱:要購買林奕杉於THREAD刊登欲販售的商品,要以「順豐速運」交易並傳送假網址連結,誘使林奕杉於假網站註冊,以未開通金流服務、未完成實名制認證、未通過賣家驗證,須加LINE暱稱「童振興」進行相關驗證、依指示操作轉帳等語,致林奕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翠櫻) 114年3月30日0時35分許 114年03月30日0時37分許 ①49,980元 ②49,980元 ①114年3月30日0時49分許 ②114年3月30日0時50分許 ③114年3月30日0時50分許 ④114年3月30日0時51分許 ⑤114年3月30日0時52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3 張家瑋/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寶寶小天地」粉絲專頁刊登免費領取待產包訊息,誘使張家瑋瀏覽後連繫,嗣向張家瑋佯稱:匯款100元運費可參加抽獎、抽中大獎、加LINE聯繫專員領獎,專員以視訊通話指示操作網銀開通等語,致張家瑋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伈愉) 114年4月2日12時40分許 42,998元 ①114年4月2日12時49分許 ②114年4月2日12時50分許 ③114年4月2日12時51分許 ④114年4月2日13時12分許 ⑤114年4月2日14時32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3,000元 ④9,005元 ⑤6,005元 4 翁麗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1時34分許以臉書傳送中獎訊息予翁麗苹,誘使翁麗苹瀏覽後連繫,嗣向翁麗苹佯稱:匯款100元可參加抽獎、抽中大獎、加LINE暱稱「快捷金流平台」、「楊志盛」領取獎項、「楊志盛」以視訊通話指示操作網銀解除郵局定存,需要第三方支付方式匯款等語,致翁麗苹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2日12時55分許 9,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翠櫻) 114年3月29日13時3分、4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114年3月29日13時27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3時28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13時29分許 ④114年3月29日13時30分許 ⑤114年3月29日13時31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5 于慧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盜用于慧萍之大哥于萬傑之LINE帳號聯繫,向于慧萍佯稱:急需用錢要借錢,請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于慧萍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6日18時22分許 50,000元 ①114年4月6日18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6日18時28分許 ③114年4月6日18時29分許 ④114年4月6日18時32分許 ⑤114年4月6日18時56分許 ⑥114年4月6日19時38分許 ⑦114年4月6日20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9,005元 ⑤20,005元 ⑥10,005元 ⑦10,005元 6 蔣柏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7時33分許盜用蔣柏霳之朋友吳姈桂之LINE帳號聯繫,向蔣柏霳佯稱:因轉帳超過上限,急需用錢要蔣柏霳協助轉帳等語,致蔣柏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18時25分許 30,000元 7 黃君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7時51分許盜用黃君偉之朋友劉鳳珠之LINE帳號聯繫,向黃君偉佯稱:急需用錢要借錢等語,致黃君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18時35分許 10,000元 8 陳彥初/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9時8分許盜用陳彥初之朋友楊佈新之LINE帳號聯繫,向陳彥初佯稱:急需用錢要借錢等語,致陳彥初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19時8分許 10,000元 9 吳美惠/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9時40分許盜用吳美惠之前房東吳秋燕之LINE帳號聯繫,向吳美惠佯稱:因轉帳超過上限,急需用錢要借錢等語,致吳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20時11分許 10,000元 10 陳素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9時許盜用陳素貞之妹妹「阿珠」之LINE帳號聯繫陳素貞之大姐,向陳素貞之大姐佯稱:急需用錢要借錢等語,致陳素貞之大姐聯繫陳素貞協助轉帳,陳素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彥翔) 114年4月6日19時11分許 50,000元 ①114年4月6日19時25分許 ②114年4月6日19時26分許 ③114年4月6日19時27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11 黃昱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林詩雯」連繫黃昱潔,嗣向黃昱潔佯稱:要購買黃昱潔於臉書刊登欲販售的商品,要以「交貨便」平台交易並傳送假網址連結,誘使黃昱潔於假網站註冊,以未簽署實名制認證、訂單已被凍結,須加LINE暱稱「7-11交貨便線上客服」、「金融金控-陳偉豐」、「譚俊宏」協助,依指示操作轉帳等語,致黃昱潔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19時18分許 29,985元 ①114年4月6日19時29分許 ②114年4月6日19時30分許 ①20,005元 ②14,005元 12 陳國維/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8時51分許盜用陳國維之朋友陳世乾之LINE帳號聯繫,向陳國維佯稱:家裡急需用錢要借錢等語,致陳國維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6日20時58分許 10,000元 114年4月6日21時8分許 10,005元 13 王鈴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17時許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周芷洛」連繫王鈴鈞,嗣向王鈴鈞佯稱:要購買王鈴鈞刊登欲販售的商品,要以「全家賣貨便」交易,以無法付款為由,須加LINE暱稱「客服專員」協助,依指示操作轉帳進行開通等語,致王鈴鈞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6日18時26分許 50,000元 ①114年4月6日18時36分許 ②114年4月6日38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14 張紫仙/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送懷孕媽咪禮物廣告,誘使張紫仙于114年4月3日瀏覽後連繫暱稱「初蘊宮」,嗣向張紫仙佯稱:匯款100元運費可參加抽獎、抽中大獎、加LINE聯繫專員領獎,專員以視訊通話指示操作網銀開通第三方平台認證等語,致張紫仙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6日19時23分許 99,987元 ①114年4月6日19時40分許 ②114年4月6日19時41分許 ③114年4月6日19時41分許 ④114年4月6日19時42分許 ⑤114年4月6日19時42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15 康宏杰/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日16時21分許盜用康宏杰之妹婿余崇偉之LINE帳號聯繫,向康宏杰佯稱:殷網銀轉帳額度超過上限,要康宏杰借錢協助匯款給老婆等語,致康宏杰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郁文) 114年4月2日16時28分許 114年4月2日16時35分許 ①100,000元 ②50,000元 ①114年4月2日16時37分許 ②114年4月2日16時37分許 ③114年4月2日16時38分許 ④114年4月2日16時39分許 ⑤114年4月2日16時40分許 ⑥114年4月2日16時41分許 ⑦114年4月2日16時42分許 ⑧114年4月2日16時4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5元 ⑧9,005元 16 陳祥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日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呂宜軒」連繫陳祥安,嗣向陳祥安佯稱:要購買陳祥安刊登欲販售的商品,並傳送假PC HOME官方LINE連結,誘使陳祥安連繫後,以列印單據失敗要陳祥安依指示操作匯款驗證等語,致陳祥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伈愉) 114年4月3日1時11分許 28,985元 ①114年4月3日1時44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時45分許 ①20,005元 ②9,005元 17 郭怡/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20時30分許以臉書傳送中獎訊息及抽獎連結予郭怡,誘使郭怡瀏覽後點擊抽獎,嗣以LINE聯繫郭怡佯稱:抽中獎金108,000元,因匯款失敗,需加專員「張柏偉」協助領取獎項,依「張柏偉」以語音通話指示操作網銀開通權限等語,致郭怡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彥琳) 114年3月29日20時13分、15分許 ①95,870元 ②54,200元 ①114年3月29日20時25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20時26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20時26分許 ④114年3月29日20時27分許 ⑤114年3月29日20時28分許 ⑥114年3月29日20時28分許 ⑦114年3月29日20時29分許 ⑧114年3月29日20時29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10,005元 18 李樂晨/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18時18分許,假冒買家以通訊軟體THREADS聯繫告訴人李樂晨誆稱要購買其上架之商品,嗣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要求以綠界科技交易,佯稱:無法訂購商品並傳送假客服連結,再假冒綠界科技客服誆稱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配合操作網銀進行認證等語,致李樂晨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嘉) 114年3月29日19時25分、27分許 ①98,587元 ②52,103元 ①114年3月29日19時42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9時43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19時43分許 ④114年3月29日19時44分許 ⑤114年3月29日19時44分許 ⑥114年3月29日19時45分許 ⑦114年3月29日19時45分許 ⑧114年3月29日19時46分許 ①1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20,005元 19 郭人鳳/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13時許,假冒買家以通訊軟體臉書聯繫郭人鳳誆稱要購買其上架之商品,嗣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要求以嘉里快遞簽署寄件並傳送假網址連結,誘使郭人鳳點選連結後,佯稱:需匯款2筆核對帳戶是否正常流通等語,致郭人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晉達) 114年3月29日12時52分、58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①114年3月29日13時7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3時8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13時8分許 ④114年3月29日13時10分許 ⑤114年3月29日13時10分許 ⑥114年3月29日13時11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18,005元 20 梁歆/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假出售演唱會門票資訊,誘使梁歆於114年3月29日1時41分許瀏覽後聯繫,佯稱:匯款後會提供取票號碼等語,致梁歆陷於錯誤,依指示請朋友孫霈穎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3月29日13時59分許 5,000元 114年114年3月29日14時15分許 5,005元 21 滑倩如/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假行李箱抽獎活動資訊,誘使滑倩如參加抽獎,佯稱:抽中獎金100,000元,因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需依指示操作匯款證明不是人頭戶等語,致滑倩如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成仁) 114年3月29日17時12分、16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114年3月29日17時24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7時25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17時26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30,000元 22 李方馨/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假贈送電子琴活動資訊,誘使李方馨點選瀏覽後,於114年3月28日20時3分傳送訊息予李方馨,佯稱:抽中開幕酬賓活動獎品,支付運費即會寄送獎品,於李方馨轉帳支付運費後誆稱轉帳可再次抽獎,又再抽中獎金108,000元,因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需依指示操作匯款證明不是人頭戶等語,致李方馨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3月29日17時15分許 49,999元 23 張芷榕/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18時1分許,盜用張芷榕母親吳金䳂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聯繫張芷榕,佯稱:因轉帳限額達到上限,要請張芷榕借錢協助轉帳等語,張芷榕察覺有異,僅為右揭之匯款。(未陷於錯誤)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美雲) 114年3月29日18時29分許 1元 ①114年3月29日19時29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9時30分許 ①60,000元 ②40,000元 24 曹金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19時4分許,盜用曹金鳳朋友洪珮雯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聯繫曹金鳳,佯稱:因轉帳限額達到上限,要請曹金鳳借錢協助轉帳100,000元等語,致曹金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美雲) 114年3月29日19時19分、21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25 郭彥君/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9日某時以線上遊戲聯繫郭彥君,佯稱:要賣遊戲帳號,嗣以IG聯繫,提供假遊戲交易網站連結交易等語,致郭彥君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桂雄) 114年3月29日15時9分、11分、22分、23分許 ①2,000元 ②8,000元 ③40,001元 ④14,001元 ①114年3月29日15時21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5時27分許 ③114年3月29日15時33分許 ④114年3月29日15時34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14,005元 26 呂亞澤/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刊登假販售照相機訊息,誘使呂亞澤於114年3月29日14時34分許以LINE聯繫交易細節,向呂亞澤佯稱:須匯款使用年費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呂亞澤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3月29日15時34分許 30,100元 ①114年3月29日15時46分許 ②114年3月29日15時47分許 ①20,005元 ②11,005元 27 林宇箴/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31日12時44分許,假冒買家以通訊軟體臉書聯繫林宇箴誆稱要購買其上架之商品,要求以新竹物流交易,誘使林宇箴依指示至平台填寫資料及提供連結後,佯稱:需確認身分才能前往取貨,再假冒金管會客服、銀行專員表示要其通過賣家驗證、金流驗證等語,致林宇箴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昌翼) 114年3月31日13時48分、51分、52分許 ①49,986元 ②49,983元 ③5,126元 ①114年3月31日14時5分許 ②114年3月31日14時7分許 ③114年3月31日14時8分許 ④114年3月31日14時8分許 ⑤114年3月31日14時9分許 ⑥114年3月31日14時10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28 林凊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31日9時16分許,假冒買家以通訊軟體臉書聯繫林凊菄誆稱要購買其上架之商品,要求以全家收貨通平台交易並傳送假網址連結,誘使林凊菄點選連結填入相關資料,再假冒全家收貨通客服、銀行專員佯稱:需通過金流認證,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認證等語,致林凊菄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3月31日14時15分許 14,998元 114年3月31日14時26分許 15,005元 29 葉佳怡/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群組刊登假抽獎活動資訊,誘使葉佳怡於114年4月2日21時許瀏覽後點擊參加抽獎,嗣向葉佳怡佯稱:其已中獎,因匯款發生錯誤,需加LINE暱稱「智能金融服務平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營業部專員楊宜臻」聯繫,協助其驗證帳戶等語,致葉佳怡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偉文) 114年4月2日22時12分、45分、46分、54分許 ①99,987元 ②49,985元 ③49,984元 ④99,981元 ①114年4月2日22時31分許 ②114年4月2日22時32分許 ③114年4月2日22時33分許 ④114年4月2日22時34分許 ⑤114年4月2日22時34分許 ⑥114年4月2日22時57分許 ⑦114年4月2日22時57分許 ⑧114年4月2日22時58分許 ⑨114年4月3日0時18分許 ⑩114年4月3日0時21分許 ⑪114年4月3日0時22分許 ⑫114年4月3日0時23分許 ⑬114年4月3日0時24分許 ⑭114年4月3日0時24分 ⑮114年4月3日0時2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20,000元 ⑩20,000元 ⑪20,000元 ⑫20,000元 ⑬20,000元 ⑭20,000元 ⑮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伈愉) 114年4月3日0時2分許 149,987元 ①114年4月3日0時48分許 ②114年4月3日0時49分許 ③114年4月3日0時50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29,000元 30 楊燦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群組刊登假抽獎活動資訊,誘使楊燦平於瀏覽後聯繫,傳送抽獎連結予楊燦平,楊燦平點擊參加抽獎顯示中獎,嗣佯稱:已匯款但交易失敗,需加LINE暱稱「智能金融服務平台」、「楊專員」聯繫協助處理,「楊專員」以視訊指示楊燦平操作網銀匯款處理等語,致楊燦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伈愉) 114年4月3日0時3分許 31,017元 ①114年4月3日0時52分許 ②114年4月3日0時53分許 ③114年4月3日1時1分許 ④114年4月3日1時1分許 ⑤114年4月3日1時2分許 ⑥114年4月3日1時3分許 ⑦114年4月3日1時4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1,005元 31 林亭吟/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假購物廣告及LINE連結,誘使林亭吟於114年4月1日20時許瀏覽後點選LINE連結加「智能金融服務平台」聯繫,向林亭吟佯稱:已中獎100,000元並提供領獎頁面連結,林亭吟於領獎頁面輸入資料後,誆稱因其操作錯誤無法匯款,需加金管會專員「楊欣慈」協助處理,「楊欣慈」指示操作網銀匯款處理等語,致林亭吟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3日0時7分、9分許 ①49,984元 ②49,984元 32 裴凡/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3日某時許,假冒買家以通訊軟體小紅書聯繫裴凡要購買其上架之商品,嗣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要求開蝦皮賣場交易,佯稱:帳號遭凍結並傳送假客服連結,再假冒蝦皮線上客服、銀行專員以語音電話聯繫裴凡驗證帳戶等語,致裴凡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彥龍) 114年4月3日16時29分許 44,983元 ①114年4月3日16時49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6時50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33 王怡儒/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6日20時59分許,盜用王怡儒友人葛亞萍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聯繫王怡儒,佯稱:因轉帳限額達到上限,要請王怡儒借錢協助轉帳等語,致王怡儒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6日20時59分許、21時2分、7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①114年4月6日21時03分許 ②114年4月6日21時04分許 ③114年4月6日21時09分許 ①60,000元 ②40,000元 ③50,000元 34 陳美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假租屋廣告及聯繫LINE ID資訊,誘使陳美貞於114年4月6日某時瀏覽後聯繫,佯稱:先支付18,000元可優先看屋,於陳美貞匯款後要求再付18,000元定金,陳美貞覺察有異要求退款,再傳送假匯款證明、假冒銀行專員誆稱屋主帳戶為警示戶,要協助處理避免其帳戶遭警示等語,致陳美貞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7日0時6分許 49,987元 ①114年4月7日0時11分許 ②114年4月7日0時12分許 ③114年4月7日0時13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05元 35 陳良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暱稱「鍾依依」結識陳良貞並以LINE連繫,嗣佯稱:加入提供之「青石板PLUS」APP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良貞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淑芬) 114年4月21日10時38分許 15,000元 ①114年4月21日13時22分許 ②114年4月21日13時23分許 ③114年4月21日13時32分許 ①60,000元 ②30,000元 ③50,000元 36 王思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G、LINE聯繫王思憲,嗣佯稱:加入提供之「DEFI」網站可儲值代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王思憲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21日12時40分許 25,000元 37 白仁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G暱稱「妮」聯繫白仁雄,嗣佯稱:加入提供之網站可儲值代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白仁雄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同上 114年4月21日13時13分、14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38 賴嘉華/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交友廣告,誘使賴嘉華於114年4月19日18時許瀏覽後點選聯繫,嗣以TELEGRAM聯繫,佯稱:要製作預約卡、打賞開通VIP卡才能預約交友聊天時間等語,致賴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之匯款。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國盟) 114年4月21日13時50分許 47,000元 ①114年4月21日14時15分許 ②114年4月21日14時16分許 ③114年4月21日14時17分許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7,005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提領總額 1 114年3月29日 878,170元 2 114年3月30日 199,050元 3 114年3月31日 135,035元 4 114年4月2日 367,020元 5 114年4月3日 569,045元 6 114年4月6日 503,075元 7 114年4月7日 50,015元 8 114年4月21日 187,015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附表一編號2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附表一編號3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附表一編號4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附表一編號5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附表一編號6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附表一編號7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8 附表一編號8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附表一編號9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 24 附表一編號24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陳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