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VAN VE(中文名:黎文樂)選任辯護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VAN VE(中文名:黎文樂)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黎文樂因涉犯擄人勒贖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47條第2項前段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由合議庭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18日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到期,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致死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