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3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聖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時8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聖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下午2時8分宣判。惟因本案相關詐欺加密貨幣款項之扣押情形,迄今仍未獲承辦警方以及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之回覆,影響本案關於沒收諭知之判斷。審酌本件卷內證據均提示完畢,被告雖否認犯行,但對於帳戶以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內之款項均屬被害人匯入一事並無爭執,也於開庭時同意將款項均返還各被害人,故本件已無因返還款項一事再行提示證據及辯論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