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原 告 李村霖即周村霖被 告 高氏嬌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