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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李偉誠被 告 林盈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以言詞明確表示: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我也要聲請移送民事庭等語,合於上開移送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