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原 告 林宏杰被 告 歐陽世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