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原 告 楊淑芬(住所詳卷)被 告 洪琮祐(住所詳卷)
溫少雄(住所詳卷)
張家俊(住所詳卷)
莊仁德(住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