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附民原告 丁嘉鳳附民被告 吳苡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