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原 告 石易逢被 告 王泓清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泓清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石易逢並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參照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洪儀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