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原 告 李子昊被 告 紀良穎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