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原 告 魏鳳輝被 告 劉政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