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附民原告 黃章峰附民被告 陳弘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