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洪寶裕被 告 陳東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