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69號附民原告 張秋鳳附民被告 陳俊雄 住雲林縣○○鎮○○里00鄰○○路0號0○00sp0n0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陳俊雄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俊雄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