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 告 馮賽寶被 告 林麗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