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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原 告 陳琸纓(原名陳秋帆)被 告 劉冠廷

莊淳淨劉翠琳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814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諭知無罪,則依照首開說明,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