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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7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 告 陳暐哲(即陳力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蓓蓓(即陳力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璽凱(即陳力銘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婉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暐哲、陳蓓蓓、陳璽凱為原告陳力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陳力銘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原告陳力銘之繼承人為其子女陳暐哲、陳蓓蓓、陳璽凱,有陳暐哲等3人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原告陳力銘死亡後本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惟陳璽凱表示不願承受訴訟,陳暐哲、陳蓓蓓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然陳暐哲等3人查無拋棄繼承情事,且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陳力銘之繼承人即陳暐哲、陳蓓蓓、陳璽凱為原告陳力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