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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長恆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86、1357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239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1為蔡鄭素疋與蔡永順(均未就本案提出告訴)之子,渠等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緣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下稱斗南分局)前以A01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被害人為蔡鄭素疋之緊急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7日核發114年度緊家護字第1號民事緊急保護令並視為已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本院乃於同年2月12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A保護令)裁定令A01不得對於蔡鄭素疋及蔡永順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行為等內容,並由斗南分局警員於同年2月24日對A01執行A保護令,嗣因斗南分局聲請變更A保護令,本院復於114年8月22日以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6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A保護令增加「A01應遠離蔡鄭素疋之住居所(雲林縣○○鄉○○村○○00號【下稱系爭住所】)至少50公尺」等主文內容,而由斗南分局警員於同年9月5日對A01執行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詎A01於同年10月3日因執行另案完畢釋放出所後,明知A保護令及B裁定之上開裁定內容,以及上開裁定內容仍有效力,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行為內容」欄所示之時間,實施如同欄所示之進入系爭住所、辱罵蔡永順之行為,因而違反上開裁定內容。

二、案經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A01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證人蔡鄭素疋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6號裁定、斗南分局114年2月24日及同年9月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號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於附表編號2號所為,係犯同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所犯之上開兩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在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之有效期間內,應受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之拘束而應遠離系爭住所及不得對蔡永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竟仍漠視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之禁止內容,分別實施如附表「行為內容」欄所示之行為,一再違反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被告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業曾因違反A保護令(含B裁定之內容)之禁止內容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另考量被告之其他前案紀錄等素行資料(包含可能構成累犯而未經檢察官主張、證明者),以及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參本院易卷第42至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行為內容 論罪科刑 1 於115年1月13日下午4時23分許,未經蔡鄭素疋之同意即進入系爭住所。 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於115年1月19日晚上8時25分許,未經蔡鄭素疋之同意即進入系爭住所,並對蔡永順辱罵「幹你娘」、「去死」等語。 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