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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東進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036、7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4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04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足以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係隨機犯案,無來由訴諸陌生的被害人發洩自己的慾望,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性,基於社會維護、防衛目的,認為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5年9月30日屆滿,並於115年9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辯護人及被告雖請求以新臺幣7萬元具保,然本院考量具保並無從代替反覆實施之虞之羈押原因,故辯護人及被告所請尚無理由,爰認被告應自115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