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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世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9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表示不須到場陳述意見(115年度交易字第2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世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另案偵辦」更正為「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第5行「仍駕駛」補充為「仍於同月24日下午某時駕駛」;第6行「翌(24)日」更正為「同日」;第8、9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4450ng/ml)陽性反應,」後補充「且該濃度與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185ng/ml)均」;證據部分補充「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破報告」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分別為4450ng/ml、185ng/ml,均已高於行政院所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之標準(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100ng/ml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三、爰審酌本案被告尿液所含之毒品濃度值高低,未肇事等全案犯罪情節;前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素行非佳;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被告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997號被 告 劉世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世國(涉犯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於民國114年5月23日19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其明知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甲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翌(24)日17時33分許,行經雲林縣古坑鄉雲149甲線鄉道與文化路12巷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4450ng/ml)陽性反應,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世國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被告經警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事實。 3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物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蔡勝浩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