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昇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23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21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昇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多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即便經過先前多次處罰後,依然再犯相同之罪,本應不再輕縱,但考量被告本次乃是騎乘機車上路,酒測值只有每公升0.36毫克,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所生危害並不高,且本案並沒有引發交通事故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姑且再給被告一次機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期許被告能知改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350號被 告 林昇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昇憲於民國115年2月9日22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某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5分許,行經雲林縣斗六市梅林路段,因將車輛行駛於路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46分許,經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6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昇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昇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檢察官 蔡 勝 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國 賓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