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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Marimin

Semi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仁鴻原 告 林倢瑜法定代理人 林仁鴻被 告 蔡富丞

蔡富丞之雇主上列被告蔡富丞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