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洪子晽
周妍蓉被 告 沈倉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